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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实施方案.pdf

上传人:司棋夸克 2022/9/28 文件大小:1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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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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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编辑: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标准方案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资料编码:CYKJ-FW-479
土地确权实施方案
用户指南:该方案资料适用于在初步调查时,根据预定的行动方针和思路,制定具备可行性的计划,对从
计划所需要的条件和各阶段的结果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有效的方法和经验。对以后形成类似的事项的应对
经验。可通过修改使用,也可以直接沿用本模板进行快速编辑。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明晰农村
土地产权关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区农村集
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根据《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
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
案。
一、指导思想、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以第二
次土地调查为契机,以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
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为目
标,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
地合理利用,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加快城乡发展和社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
稳定。
(二)任务目标。本次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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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方案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资料编码:CYKJ-FW-479
土地总登记模式开展,其主要工作任务是对城镇建成区以
外的所有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包括集体土地
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到年底,
全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面完成,全
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完成50%以上。到年底,全面完成全区农村集体建设用
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在此基础
上,基本建立全区城乡一体化地籍管理信息系统。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以“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
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原则,严格执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严禁通过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二)便民高效服务。本着方便群众、提高效率的原
则,以镇(街道)为单位设立服务窗口,抽调业务精干人
员,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和
质量。
(三)妥善处理权属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本着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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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方案示范文本|ExcellentModelText资料编码:CYKJ-FW-479
法依规、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维护和谐稳定
的原则,妥善处理因土地权属而引起的争议或纠纷,积极
化解土地矛盾。
(四)充分利用已有成果资料。包括第二次土地调查工
作中形成的图件、数据库成果资料,年以来土地确权登记
发证的成果资料,还包括近年的土地利用动态遥感影像资
料、土地统计台帐等资料。
(五)加强信息化管理。与日常地籍管理、地籍管理信
息化建设相结合,实现土地登记与土地调查有机衔接,推
进地籍信息化动态管理、查询,基本实现城乡统一的地籍
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提高地籍管理在国土资源管理中的基
础和核心地位。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底前,完成全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
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编写、论证工作,成立加快推进农村集
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全区农村集体土地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范围,根据确定的范围落实工作经费;根
据工作实施方案成立区、镇(街道)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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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相应机构,落实培训区、镇(街道)、村、国土资源所
以及专业测绘队伍参与确权调查有关工作人员;发布全区农
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公告。
(二)实施阶段。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调查和村庄
地籍调查,建设农村地籍数据库和城乡一体的地籍管理信
息系统。以农村地籍数据库为基础,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
求,集中受理确权登记申请。登记申请资料和地籍调查成
果经初审符合登记要求的,以村为单位将权属审核结果进
行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区政
府审批后,为权利人颁发集体所有权证书、集体建设用地
使用权证书或宅基地权利证书。
(三)总结检查阶段。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发证
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的成
果资料进行整理、自查和数据汇总,对工作的组织实施情
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成果、数据报告和工作总结,上报
市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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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属确认。
,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
(1)凡是土地界线清楚,土地更新调查时已签订了土地
权属界线协议书,由相邻权属单位重新签字盖章确认后,
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给
村民委员会。
(2)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确认给该镇
(街道)农民集体,没有镇(街道)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镇
(街道)集体土地所有权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行使。
(3)不能证明属于镇(街道)农民集体所有或村(社区)小
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村农民集体所
有。对于已经打破了村(社区)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地
区,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
权确认给村农民集体。
(4)因“合村并组”导致行政村或村(社区)小组区划调
整的,将土地所有权确定给合并后的村农民集体所有,但
不得改变各农业集体成员在合并前所享有的土地份额。
(5)因采煤塌陷村庄搬迁、土地综合整治等情形,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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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调整的,要在经农民集体协商同意或按土地调
整协议约定,确保农民利益不受人侵害的前提下确定土地
所有权。
,稳妥开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
记。
(1)凡属于经过依法批准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照批
准文件确权。
(2)凡属于历史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按不同时期的政
策规定确权。之前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实际使用状况确
权。至之间占用并使用至今的,按照《村镇建设用地管理
条例》等规定处理后确权。以后占用的,按照占用时的
《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后确权。
(3)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镇(街道)、村企业,因破
产、兼并、改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应当
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但镇(街道)、村办的企业以及学
校、医院、敬老院等单位因管理权限上收的,土地的所有
权、使用权不因此而发生变化,土地权利仍确定给原权利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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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镇(街道)、村办企、事业单位因倒闭、合并等原因
导致土地闲置的,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原土地所有权
人收回,另行安排使用。
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确权登记:
①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
①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①以兴办“乡镇企业”、“镇(街道)村公共设施和公
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
农业建设的;
①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①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①土地管理政策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阶段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1)根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
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
地,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超出面积只登记不确权发
证。
(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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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
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
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3)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年《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
基地,应按当时的政策规定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积
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按
实际使用面积进行勘丈,制作宗地图和进行土地登记,按
法定面积标准予以确权。
(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
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应依法确权宅基地使用权,超过面
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可在土地登记簿
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
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
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按照法定的土地面
积标准重新确权登记。
(5)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只要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确定其宅基地使用权,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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