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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公积金归〔2013〕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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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成公积金归〔2013〕19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
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分中心、各管理部:
为加强政策理解,规范业务办理,现将《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3年10月26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3〕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为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在执行《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时,各项业务要点管理要求和执行标准。本规程中住房消费类提取业务相关规定,适用于发生在2013年11月1日后的职工住房消费行为。
第三条【提取流程】
不通过
不通过
通过
如需要
如需要
通过
申请
初审
退回
初审岗打印回单,办结业务
授权
复审
录机
不通过
第四条【提取限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受限: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未解除的;
(二)有提取不良记录且尚在限制提取时间内的;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1至5年,申请时贷款未结清的。
第五条【提取审核】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提取时限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以下简称《提取指南》)要求执行。
(二)职工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多种住房消费行为,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职工家庭指夫妻和未满18周岁子女。职工家庭中符合提取申请的职工应按规定,在提取申请当月到公积金中心或委托他人代办提取业务(含产权共有人)。公积金当年已按规定审批办结的提取申请,审批内容不做更改。
(三)无联名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对的提取真实性予以核实,并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提取证明。
(四)单位向职工出售房改存量房,集资建经济适用房,由单位统一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手续。
(五)职工提供资料真实、齐全的,中心应对职工的提取申请当场完成办理。需核查事项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接到职工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经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应当告知原因;提取申请人对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六)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公积金中心参照《征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对骗取住房公积金职工进行不良行为登记并告知职工单位,并可在一定时间限制其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
(八)公积金中心无法当场验证的提取业务申请材料真实性,需与相关部门核对的或职工对公积金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申请复核的,职工业务申请做预收件登记。
(九)公积金中心根据房屋所有权证,备案表或住房按揭贷款合同中对抵押权人的认定情况确定职工是否拥有该套住房房屋产权
(十)提取业务可委托父母、配偶、子女代办,(户籍证明或结婚证);单位为职工代办提取,应出示单位介绍信、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提取材料】
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按《提取指南》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购房提取】
(一)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地址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工单位出具,加盖人事管理或单位公章。
(三)职工购非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购房提取可与还贷提取一并办理,提取金额合并计算。
(四)所购住房应为成套住宅,且获得房屋所有权方式为购买取得。
(五)购房提取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表备案时间确定。
第八条【还贷支取】
(一)职工首次办理还贷支取,提取金额按职工申请时已还贷金额进行计算。
(二)两次还贷支取间隔时间应当在12个月以上。除首次提取外,每次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最近12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和间隔期间发生的提前还贷金额之和。
(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地址应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工单位出具,加盖人事管理或单位公章。
(四)还贷支取住房消费行为发生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表备案时间确定。
第九条【建造、翻建、大修支取】
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