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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建构我国宪政立法体系策议∗
郭道晖

一、宪政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
,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和国家权
力的委托书。因此,实行民主法治或宪政,必先制定保障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和有效监控政
府权力的法律。这些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们是高于国家权力的,“任何国家权力(立
法、行政和司法权)都不能违反有关这些基本权利的规定而作为或不作为”。(注:参见《德
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德“对行政的法律约束和对个人的法律保护”国际研讨会
资料,2000 年 6 月 12~13 日,北京。)它们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和基础。这方面的
立法缺门,就不仅是有失法律体系的量的完备性,而且不足以保障它应具有的社会主义民主
的质的规定性,即使整个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十分完备,也只能是形式法治,而不能称为社会
主义的实质法治。

,宪法所确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
“直接有效的权利”,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审判,公民在其基本权利受侵害后可以提起宪法
诉讼,获得救济,因而在我国,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未落实为立法,就成为“不可诉的权利”,
宪法上琳琅满目的公民权利与自由,就缺乏法律的保障,就只是一张写满漂亮言词的空头支
票或者“乌托邦条款”而已。

,我国在经济发展上取得了巨大成就,立法进展很快,经济和民事的立
法抓得较多,这是必要的。但宪法确认的公民政治权利与自由的立法却极少(只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虽则近年来在其他立法中,通过
人民中各种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利呼唤与专家的立法参与,逐渐重视了在立法中贯彻民主的精
神和对人权与公民权的保障,如民事立法中制定了一些不同社会利益群体的权益保障法,在
行政立法中制定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救济法,在刑法中确认了法律
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罪刑相当三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等等,表
明了我国立法在指导思想上确有一些进步,但如果仅限于此,而在事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宪
法基本权利与自由的立法上犹疑不前,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学术研究自由、文艺创
作与文化活动自由、舆论监督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官员的批评检举控告权利等专项立法拖
延不决,就不可能在根本上保证和促进散见于上述法律中的原则的实现。特别是不能有效地
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治、监督权力、遏制腐败、维护稳定的巨大社会潜力,去建设法治国家。

,但政治体制改革步履维艰,以致权力腐败、社会腐败日甚,
而遏制乏力,已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人们都在呼唤推进政治
体制改革。当然,从制度上革故鼎新有一定难度,要审慎渐进,但并不能因此而停滞不进。
先从抓紧公民的宪法权利与自由的立法入手,使之既能落实这些权利与自由,又能将它纳入
法制的轨道,必定有利于以政治民主推进经济改革和社会稳定。

1998 年 10 月 5 日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预计不久全国
人大常委会将予审议批准。按照该公约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每一缔约国对该公约所确认的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