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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zyl7513565 2017/8/13 文件大小:7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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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障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充分发挥会计档案在经营决策中的信息库作用,更好的为生产经营服务,依据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国家档案局下发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会计档案的管理范围包括: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公司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对会计档案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三)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移交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财务部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四)财务部、综合部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财务部长、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财务部、综合部要做好会计档案的查阅、复制登记工作。
(五)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详见附表)。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六)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七)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八)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制度解释归权公司财务部。
(十)本制度自下之日起实施,其它与之相抵触者以此为准。
三、附则:
(一)本制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