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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国际贸易法2.ppt

上传人:q2299971 2017/8/14 文件大小:21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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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第一节合同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及合同法(contract, agreement)
1,合同
现代大陆法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中国合同法) 。是确定彼此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实质是债的关系。
传统英美普通法:合同是一系列有约束力的允诺(promise),可以通过法律确认和强制执行。“允诺”起源于英国法早期的“允诺之诉”,英国合同法早期都是针对违反允诺制定的,说明信守诺言是法律义务。但用允诺表述合同欠妥,合同毕竟是合意(mutual assent)。
美国现代合同法对合同定义接近大陆法。
UCC1-:合同是产生于当事人达成协议的, 并且受本法和任何其他适用法约束的全部法律义务(债)Contract" means the total legal obligation which results from the parties' agreement as affected by this Act and any other applicable rules of law.
UCC1-:协议是当事方事实上达成的合意。此种合意可根据当事方使用的语言查明,也可根据其他客观情况,包括交易过程、行业惯例或履约过程所表达的含义查明。"Agreement" means the bargain of the parties in fact as found in their language or by implication from other circumstances including course of dealing or usage of trade or course of performance as provided in this Act
2,合同法
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在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调整上主要是准据法(applicable law, proper law),包括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
合同法中的规范有3类:a授权性规范(enabling rules),明示或默示授予当事人权利,如合同履行中一方对另一方的权利要求;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救济权利; 适用或不适用某法律权利。b补充性规范(default rules),是用来填补合同空白的规则,如违约救济规则,关于当事人默示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规则,好的合同法和其他法律应尽可能涵盖重要的补充性规范,才能有效发挥调整作用,提高法律效用。中国合同法存在必要的补充性规则缺乏和不必要的规定拖累问题。
(如第12条说合同内容应该包括什么,第131说出了第12条外买卖合同还可以包括什么) ;c强制性规范(mandatory rule),合同法是任意性法律,大部分规则可协议排除,,但有些原则不能由当事人协议排除,如诚信和公平交易,是默示义务,也不能排除。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意思自治,是自由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表现。表现在合同法确认当时人合同行为中多方面意思自治权利。合同法的任意性也体现尊重意思自治。
2,诚信和公平交易,指“有关行为或交易中事实上诚实”。但这原则不应与明示的合同条款抵触(你允许改变交货期又指责对方拖延履行违反诚信),除非是显失公平的条款。是帝王原则,因为是交易得以完成的基础,也是其他合同原则的基础。同时该原则应用广泛,适用于合同成立前到履行后全过程。不仅是当事人应遵守的合同原则,也是相关其他法律职业者应遵守的原则。
3,合同必须信守。“有效订立的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公约中关于合同成立,根本违约即解约制度,79条障碍制度体现该原则。
4,合同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共利益。
第二节,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条件及研究这问题的意义
(一)合同成立的一般条件
1,实质条件: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这一结果可通过隔地联络,要约承诺达成,也可通过协商谈判完成。
(比较中国合同法第13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但普通法的要求是,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合意( mutual assent),同时要有对价(consideration),是允诺人给受诺人某种价值物。
2,形式条件:指当事人的合意必须以一定形式表现,使之有法律效力并且可以查明。概言之,合同应采取口头、书面和其他形式;当事人应有定约能力;有合法授权的签名等。如果形式要件不合法,合同不成立。
(二)合同成立问题的实践意义。
二,合同形式
(一)一般法律原则
普遍的法律原则是合同形式自由,以不要式为主,要式为例外。
公约第1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