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0
文档名称:

刑事责任在药品监管中的适用.doc

格式:doc   大小:16KB   页数:10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事责任在药品监管中的适用.doc

上传人:十二官 2022/10/1 文件大小:16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事责任在药品监管中的适用.doc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刑事责任在药品监管中的适用 】是由【十二官】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0】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刑事责任在药品监管中的适用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刑事责任在药品监管中的适用
桑茂明药品监管执法既涉及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也涉及对违法行为人的刑事制裁,由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在违法责任的构成上有许多相似之处,所以,在立法实践中,《药品管理法》中规定了大量有关违法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条款。如何理解这些条款,其与《刑法》的相关规定如何衔接?本文作者结合《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出了药品监管中需要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几种情形,希望这些“总结”能对基层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这些法律规定有所裨益。
刑事责任概述
刑事责任是犯罪主体实施刑法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刑事责任与刑罚有密切联系,但二者不能混同,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在社会和国家面前承担的责任,是刑罚的前提;责任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因而刑罚只是刑事责任的结果,负有刑事责任的人在某些场合不一定受到刑事处罚,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没有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法律有明文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不在此列,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刑罚是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剥夺犯罪行为人某种权益以维护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的一种强制法律手段,它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目前,我国刑罚的种类分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需要注意的是附加刑可以独立适用。药品生产、经营及监管中的刑事责任
根据《药品管理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当前,药品监管实践中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3个方面:
一、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一是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属于假药的,对犯罪行为人应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二是对犯罪行为人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生产、销售假药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处罚”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即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但必须注意,这里的“假药”对人体健康是否构成危害是决定构成犯罪的关键,危害程度是决定刑事处罚轻重的依据。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指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管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可能贻误诊治的;;。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是指生产、销售的假药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生产、销售劣药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处罚”应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即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上述违法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进行处理,即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按扰乱公共秩序罪处罚的,对违法行为人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理,即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扰乱市场秩序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六、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按《刑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的,按渎职罪论处,对犯罪行为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是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是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时,个人谋取非法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按受贿罪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
七、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有以下3种情形:
一是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是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八、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负责人、采购人员等有关人员在药品购销中收受其他生产企业、经营或者其他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构成犯罪给予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对公司、企业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给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按商业受贿罪论处)。
二是对医疗机构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的,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按照受贿罪论处;索贿的从重处罚。”
九、违反《药品管理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指《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虚假广告罪,即“广告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十、药品监管部门对药品广告不依法履行审查职责,批准发布的广告有虚假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内容,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构成犯罪主要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药品监管部门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对不符合GMP、GSP规范的企业,发给符合有关规范的认证证书的,或者对取得认证证书的企业未按规定履行跟踪检查职责,对不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未依法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其认证证书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对不符合进口条件的药品发给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对不具备临床试验条件或者生产条件而批准进行临床试验发给新药证书,发给药品批准文号的。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以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给予刑事处罚。
十二、药品监管部门对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导致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违法行为发生(除追究该企业的法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药品监管部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罪给予刑事处罚。
十三、药品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是依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犯罪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即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作者单位/四川省达州食品药品监管局)
6291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