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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客体是刑法保护下的被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用以确定罪名、衡量罪行的危害性,是犯罪构成四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分析了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围绕合理界定犯罪类型、明确认清犯罪本质、正确裁量刑罚轻重三个层面,探讨了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具体功能,以供参考。
关键词:刑法;犯罪客体;犯罪构成
一、引言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之一,当前针对犯罪客体的概念与内涵主要存在两种学说:社会关系说认为刑法在保护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基础上,针对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非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也应当给予保护;法益说认为社会关系涵盖一定的利益属性,犯罪行为必然侵犯法益或利益,其犯罪客体不具有普遍性。
二、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分析
(一)基于肯定说角度

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在其著作《犯罪构成的一般条件》中首次针对犯罪客体的概念进行了阐释,将其认定成为犯罪构成中的要件之一。他认为犯罪实质上是一种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侵犯的行为,而被侵犯的法益则恰好体现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由此将其划归到犯罪构成的要件中[1]。同时,不同要件在犯罪构成系统内独立存在,犯罪实质上是由犯罪主体对刑法保护的客体产生的侵害,而主体的侵害行为需经由中介对客体产生作用,由此定义了犯罪构成的系统性,也对于犯罪客体的存在意义给予了肯定。

鉴于犯罪构成包含四要件,不同要件彼此间保持相互独立,其在整体犯罪构成系统中也是缺一不可的。在界定犯罪构成的内容时,既要明确认定某一要件,同时也应当认定其他要件,四要件共同存在方能体现出犯罪成立意义,倘若某一要件缺失则无法形成犯罪构成系统。

在进行犯罪行为判定时,主要需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条件,我国刑法针对犯罪的概念、本质做出了明确界定,认为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二)基于否定说角度

否定说主要包含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消极层面认为犯罪客体并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只承认其解释机能;积极层面同样认为犯罪客体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主张保留其他三个犯罪构成要件。否定说理论认为犯罪客体并非进行犯罪定性的必要条件,也不会对犯罪定性产生影响,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实则是由违法构成要件及事实共同决定的,因此在进行此罪、彼罪的区分时应将满足构成要件要求的违法事实及行为人责任内容作为衡量标准,无法仅依靠犯罪客体进行犯罪定性。

该理论对犯罪构成的定义持不认可态度,认为犯罪客体一词便已认定其犯罪行为,明确犯罪行为的成立。同时,在犯罪客体的领属范围层面存在一定争议,部分学者认为犯罪客体被涵盖在犯罪概念之中,但并不应将其定义为犯罪构成要件,定义犯罪的实质是该行为是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然而犯罪客体仅代表犯罪行为本质。

鉴于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客体的意义并未得到明确突出,立法者在定义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时,主要依据该行为是否侵犯法益进行判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综合围绕主客观两个层面判定行为人的特定行为是否符合刑法规定,因此犯罪客体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具备良好的适用性。
三、刑法中犯罪客体在犯罪构成中的具体功能探讨
(一)合理界定犯罪类型,构建刑法分则体系
由于犯罪客体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社会关系,不同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也存在显著差异,通常社会关系带有一定的序列、层级,因此可以推断出由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当前我国依托犯罪客体进行刑法分则体系建设,将犯罪行为划分为三大类与十小类,并依照犯罪行为的危害性进行层级排序,例如针对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将其细化为侵犯公民生命权、身体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以此进行量刑轻重的判断,从而决定刑法打击力度。
(二)明确认清犯罪本质,决定犯罪行为性质
从立法角度进行判断,犯罪客体一定程度上昭示出为刑法保护的法益,由立法者决定刑法保护的具体利益及保护程度;从司法层面上进行判断,主要运用犯罪客体衡量某一行为能否定性为犯罪,只要确保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利益属于刑法保护范畴之内,既可以判断其符合犯罪客体要求。因此可以判断,倘若某一行为并未侵犯社会关系,亦或所侵犯的社会关系被囊括在其他部门法的保护范畴之内,则不应将该行为定义为犯罪。犯罪客体的差异化特性往往决定了犯罪行为的不同性质,进而用以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正确裁量刑罚轻重,有效落实罪行原则
刑法基于罪行相适应原则进行刑罚轻重的裁量,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轻重主要由行为人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社会危险性等因素决定,因此在衡量犯罪行为严重性时需要注重考查其所侵犯的社会关系。通常来说,社会关系的性质、侵害程度往往决定了犯罪行为危害性的强弱,也为裁量刑罚的轻重提供了参考依据,因此犯罪客体一定程度上能够辅助裁量刑罚,进一步推动罪行相适应原则落实在刑罚论之中。例如针对持凶器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由于该行为具有严重人身危险性,因此刑法将其以抢劫罪进行定罪处罚[2]。
四、结论
刑法通过针对犯罪行为进行定性,用以判断如何惩罚犯罪,而犯罪客体恰好是犯罪定性所需考量的首要问题,在刑法总则指导下成为划分罪名、衡量刑罚的重要依据。在当前依法治国深入贯彻实施的背景下,更应当明晰犯罪客体的作用与功能,并将其应用于司法实践中,使刑法作为保障法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J].职工法律天地,2017,(10):4.
[2][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8):72-74.
作者简介:
郭鹏(~),男,汉族,河南新乡人,本科在读,专业:刑事侦查学。14807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