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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doc

上传人:guoxiachuanyue 2017/8/14 文件大小:1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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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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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医师执业注册
审批操作规范
一、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师执业注册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及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师执业注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医疗机构、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师及强制隔离戒毒所从事戒毒医疗服务的医师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级登记的医疗机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县级(含)以下计划生技术服务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医师执业注册。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健康状况适宜或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三)有取得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聘用;
(四)医师执业注册需经执业机构、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五)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变更需经原执业机构、原执业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拟执业机构同意;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3、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4、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
5、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6、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南宁市的二级医院、二级及以下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 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二)南宁市市区范围除前款所列医疗机构外的一级综合医院以及自治区党政机关、南宁市党政机关、大中专院校、市教育局管辖学校、特殊机构(如看守所、监狱)等内设医务室等机构中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
(三)南宁市的香港、澳门医疗服务提供者开设个体诊所中从事医疗活动的执业医师。
六、申请材料
(一)医师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贴照片);
2、南宁市二级(含)以上医院出具的申请人近6 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贴照片);
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聘用证明;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拟执业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疾控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二寸免冠正面相片1 张;
8、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超过两年未注册及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除提交上述1-7 材料外,还应提交在市卫生计生委指定的培训机构接受3—6 个月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9、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前已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的,还需交回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办理执业医师执业证书;
10、军转人员(含军队(武警)复员、转业、退伍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以及拟申请在地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军队(武警)离休、退休人员,若从未在军队注册的,提交上述1-7 材料办理首次注册,超过二年未注册的按第8 条提交材料。
(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贴照片);医师执业地点变更(转出)的,需要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2 份;
2、《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3、《医师执业证书》;
4、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非本人办理的还应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5、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中拟执业机构已出具意见的,此证明可省略);
6、拟执业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7、变更通知单:
(1)市外到市内:需提交原注册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如原注册机构收回《医师执业证书》的,需在“变更通知单”上注明;
(2)市内变更:无需变更通知单;
(3)市内到市外:出具“变更通知单”,收回《医师执业证书》并在“变更通知单”上注明。
8、照片:
(1)市外到市内:变更前《医师执业证书》非市卫生计生委核发,变更后应由市卫生计生委换发新的《医师执业证书》的,需交近期小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 张(其中1 张贴在申请表上)(2)市内变更: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