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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申报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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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一、受理范围
除下列情形由国土资源部审批外,其余均由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1、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钨、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
2、煤炭勘查区块面积大于30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3、锡、锑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或勘查区块面积大于15平方公里(含)的勘查项目;
4、油页岩、金、银、铂、锰、铬、钴、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铌、钽矿产勘查投资大于500万元人民币(含)的勘查项目;
5、跨省、直辖市的矿产资源勘查。
二、审批依据
1、《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质矿产勘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2、国家及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发展规划;
3、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4、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相关矿种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5、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发证权限的通知》(鄂土资发〔2006〕107号)、《关于矿业权出让管理暂行办法》(鄂土资发〔2006〕10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管理的暂行规定》(鄂土资规〔2009〕1号)等规范性文件。
三、审批条件
(一)不属于暂停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的矿种;
(二)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产业政策、矿业权设置方案和相应矿种的勘查开采准入条件;
(三)拟设置探矿权在空间上与已设置的矿业权互不重叠;
(四)勘查阶段高于现有工作程度;
(五)勘查投资者和作业者具备应有的资质条件;
(六)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必须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
(七)探矿权设置经过了现场踏勘和市、县审核,并有明确意见;
(八)涉及其他主管部门管理范畴的,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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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4、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5、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6、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
(四)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新立项目,可直接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1、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书(样式见附件,可不附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实意见);
2、申请的勘查区块范围图;
3、初步的地质勘查实施方案(附交通位置图、区域地形地质图);
省国土资源厅收到申请后,发函征求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有关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调查函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踏勘,并提供以下材料:
4、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5、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关于设置探矿权的书面意见。
五、办理程序及时限
1、主办处室:矿产开发管理处
2、协办处室:规划处、矿产资源储量处、地质勘查处
3、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30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审方式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设置探矿权和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听证及资料补正所需时间不计算期限。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政务大厅接收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划定勘查作业范围申请材料,并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申报资料齐全、完整、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在报件申请登记表上签收后向申请人发出《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报件受理凭证》,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拟办意见,并将申报资料转送相关处室审查。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2)处室审查。各有关处室在收到报件后,按照各自的职责,在4个有效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在会签责任表上签署意见,转主办处室汇总。
(3)综合审查汇总与集中会审。主办处室在7个工作日内汇总各处室意见,提出综合审查意见,形成汇总表,送政务大厅安排会审。集中会审时间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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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形成会审纪要。集中会审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起草会审纪要、相关处室审核、分管厅领导签批。
(5)结果通知。准予设置探矿权并划定范围的,由主办处室在6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审核、复核意见交分管厅领导签批后,出具《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通知书》,交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出具《湖北省国土资源厅退件、补正告知通知书》,由主办处室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六、收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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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流程图
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流程图
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申报资料
省内国有地勘单位申请属于申报在先、无偿出让探矿权
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退回
政务大厅受理
转交有关处室
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局核实
矿管处汇总
厅会审会审议
未通过会审的
形成会审纪要
矿管处审查、审核、复核,起草通知书;主管厅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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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通知书
政务大厅送达申请人
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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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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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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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说明
申请人:填写申请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法人单位。
地址: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申请人单位所在地地址(填至县级)。
项目名称:由项目所在省(区、市)名+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勘查作业区的主要特征地名+勘查主矿种+勘查阶段组成。勘查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只填写勘查作业区所在的主要行政区划名称。
勘查矿种:应填写预期勘查的主矿种。原则上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附件“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的矿种填写。
申请理由:说明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目的、依据。其中,市、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划定勘查作业区范围的,说明划定范围后以市场方式出让探矿权;申请人为直接向国家申请探矿权、且勘查矿种为低风险矿种或勘查作业区范围内有国家出资查明矿产地的,说明定向出让探矿权的依据及相关批准文号。
探矿权出让方式及处置方式: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填写。根据矿产资源分类管理与探矿权分类出让制度,分别确定为申报在先无偿出让、协议出让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属于协议出让的,应规定何时完成有偿化处置。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勘查项目,不能由探矿权申请人直接申报。
勘查作业区范围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共有多少拐点圈定。
勘查作业区范围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计划勘查投资:按初步勘查实施方案或设计的投资规模填写。
保留期限:由审批机关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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