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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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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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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标准劳务差遣用工
管理方法(暂行)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标准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劳务差遣用工管理,有效防范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用工风险,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劳务差遣用工,系指劳务差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按照和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差遣协议》,将其差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由用工单位对其劳动过程进展指挥、监视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及各所属基层企业(以下统称用工单位)。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系统各级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单位劳务差遣用工的归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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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集团公司在劳务差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国资委有关劳务差遣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二)负责制定并施行集团公司劳务差遣用工管理方法;
(三)负责对集团公司系统各用工单位劳务差遣用工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直属企业在劳务差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方法,研究制定本单位劳务差遣用工管理施行细那么;
(二)负责审核所属单位施行劳务差遣用工的岗位和定员;
(三)负责审批所属单位劳务差遣用工方案;
(四)负责对所属单位劳务差遣用工的使用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基层企业在劳务差遣用工方面的主要职责和权限:
(一)负责贯彻落实集团公司、隶属公司的劳务差遣用工管理制度方法、施行细那么;
(二)负责申报本单位施行劳务差遣用工岗位目录和定员人数;
(三)负责编制、申报本单位劳务差遣用工方案;
(四)负责协调劳务差遣公司组织招聘劳务差遣人员,并和其签订岗位协议;
(五)负责和劳务差遣公司签订劳务差遣协议;
(六)负责施行劳务差遣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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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根据劳务差遣人员的工作表现,负责施行劳务差遣人员的业绩考核及考核结果的兑现。
第八条各用工单位要建立由主管指导负责,安全消费管理、设备管理、检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加强对企业劳务差遣岗位准入制度及标准管理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九条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落实”的原那么,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并签订劳务差遣协议、审核劳务人员从业资质、监视检查劳务人员和劳务差遣公司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工资保险待遇执行情况;监视检查劳务差遣人员的岗位培训、安全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确保劳务差遣人员进出作业场所同时持“出入证”和“上岗证”,即“双证”制度;负责劳务差遣工作岗位的劳动定员、岗位标准、工作标准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劳务差遣岗位管理
第十条劳务差遣用工为集团公司系统企业劳动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替代性或辅助性工作岗位施行,企业的核心业务岗位不得使用劳务差遣用工.
第十一条临时性工作岗位系指存续时间缺乏六个月的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系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时期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效劳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属于企业任职条件要求较低的低端业务岗位或消费辅助岗位、后勤效劳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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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实行辅助性工作岗位备案制度。凡集团公司系统企业使用劳务差遣用工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应由各基层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辅助性工作岗位目录,报隶属的二级单位备案,并在HR系统中标准管理。未经审批的,不能作为辅助性工作岗位施行劳务差遣用工.
第十三条对施行劳务差遣用工的辅助性工作岗位实行动态管理,由基层企业报隶属的集团公司二级单位,每年检查、报备一次。
第十四条辅助性工作岗位全部纳入全员方案管理,各岗位使用的人员方案由隶属的二级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集团公司批准。
第十五条各用工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原那么上不得和劳务差遣人员混岗工作,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混岗工作的,必须实行一样的劳动报酬分配方法。
第四章劳务差遣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要在对劳务差遣公司的资质、法人资格,和信誉进展认真考察,确认其具备劳务差遣资质,且管理标准、有良好信誉和业绩后,方可委托其进展劳务差遣。各用工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原那么上应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劳务差遣公司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劳务差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可选择二至三家劳务差遣公司进展合作.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劳务差遣单位签订劳务差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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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那么上实行一年一签订,劳务差遣协议应包括:劳务差遣期限,劳务差遣人员工作岗位、人数、工时和劳务费,劳务差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劳动保护和工伤处理,劳务差遣人员的遣返、经济补偿或赔偿等内容的约定。各用工单位应制定劳务差遣公司考核管理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及奖惩制度等,在年度考核合格的根底上,签定下一年度的差遣协议.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不得自行设立劳务差遣机构,向本单位或者所属企业差遣劳务人员,也不得将劳务差遣人员再差遣到其他单位。
第二十条用工单位要对劳务差遣公司履行协议、标准管理、劳务差遣人员待遇兑现及信誉等情况进展综合评价,对综合评价不合格或达不到要求的,要催促其改正或终止劳务差遣关系.
第二十一条劳务差遣协议期满,双方劳务差遣关系即行终止。对于履约表现和信誉良好的劳务差遣公司,用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其续订劳务差遣协议。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劳质量较差或由主业投资的关联劳务差遣企业,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差遣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的劳务差遣用工要全部纳入全员方案管理,年度劳务差遣用工方案,由基层企业编制申报,,使用劳务差遣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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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劳务差遣人员的招聘,要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委托劳务差遣公司组织,用工单位参和,也可以由用工单位经劳务差遣公司受权后组织。凡录用者,均由劳务差遣公司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后差遣到用工单位.
第二十四条劳务差遣人员招聘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安康,无不良嗜好和违法违纪记录;
(二)具备招聘岗位对应的学历、专业、技能等级、工作经历等任职条件;
第二十五条劳务差遣人员报到后,用工单位应和其签订岗位协议,并录入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进展统一管理。
岗位协议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工作岗位,协议期限,工作地点,岗位主要职责或工作任务,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六条岗位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劳务差遣机构签订的劳务差遣协议期限。首次使用的劳务差遣人员,应比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协议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用工单位应对劳务差遣人员进展遵纪守法、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安全消费和业务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八条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差遣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和管理制度。对劳务差遣人员施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进步待遇、岗位调整、留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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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劳务差遣人员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其工资待遇程度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价位,并结合其岗位性质和任职条件由用工单位确定,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当地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务差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务差遣单位支付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和差遣管理费等劳务费用,并在支付凭证上予以注明。劳务差遣人员工资由劳务差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确定的标准发放,其社会保险由劳务差遣单位负责依法建立。
第三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对劳务差遣公司是否按时足额为劳务差遣人员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等情况进展监视,实在保障劳务差遣人员的利益不受损害。
第三十二条各用工单位要按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并监视、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
第三十三条劳务差遣岗位为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用工单位应告知劳务差遣公司和劳务差遣人员。
第三十四条劳务差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伤害的,用工单位要主动协助劳务差遣公司做好工伤认定申报工作,并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劳务差遣协议约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和差遣人员签订的岗位差遣协议应和劳务差遣公司签订的劳务差遣协议保持一致,劳务差遣协议终止或岗位协议期满时,协议即行终止,将劳务差遣人员退回劳务差遣公司。
第三十六条劳务差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解除岗位协议,并将其退回劳务差遣公司: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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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重违犯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因违犯纪律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的;
(四)因严重渎职、渎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用工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展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被司法机关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差遣人员退回劳务差遣公司:
(一)经用工单位、劳务差遣人员协商同意,解除岗位协议的;
(二)劳务差遣协议期限届满而终止差遣关系的;
(三)劳务差遣协议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用工单位使用劳务差遣用工的条件不复存在的.
第三十八条劳务差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一)在工作中有创造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管理有方,获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防止或者防止严重事故发生,使用工单位或职工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安全消费、经营管理、精神文明建立等方面,开拓创新,在工作岗位上做出突出奉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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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第三十九条劳务差遣人员可以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竞赛和评先活动。
第四十条劳务差遣人员可申请参加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或将党团关系转入用工单位,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活动.
第四十一条建立劳务差遣人员职业生涯开展通道,对在相对重要的消费技能岗位工作满四年以上、具有专业对口大专及以上学历、技能程度较高、工作业绩突出的劳务差遣人员,当用工单位同类岗位招聘时,可择优招聘为正式员工.
第六章工作要求
第四十二条各用工单位应根据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全面梳理和检查本企业劳务差遣用工管理工作,查找问题和缺乏,准确掌握本企业使用的劳务差遣企业资质、员工资质、劳务差遣用工数量、用工岗位、用工比例、薪酬保险等相关情况,.
第四十三条集团系统各用工单位应将劳务差遣用工岗位统一纳入企业岗位管理体系,按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的标准,建立科学、合理、完善的劳务差遣岗位体系及准入制度。应逐步梳理、标准劳务差遣岗位职责,用制度标准劳务差遣岗位的使用标准及上岗条件,明确可以使用劳务差遣用工的岗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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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各用工单位应及时清理和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不符的用工岗位,确保差遣用工岗位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使用劳务差遣用工数量较大、用工比例较高和不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要求的企业,应该做好统筹协调,逐步减少劳务差遣用工数量或采用工程外委等方式加以标准,保证差遣用工数量、用工比例及岗位性质符合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各用工单位应在明晰为主业提供劳务差遣效劳人员的归属、明晰主业消费经营岗位上适用劳务人员独立工作的场所和详细岗位、明晰主业及劳务人员现行工资保险制度的根底上,加强岗位动态管理,细化岗位标准和岗位层次,杜绝同一岗位使用来自不同差遣企业员工的用工形式。但凡在集团公司规定的主业定员编制范围内的岗位,制止使用劳务差遣人员。
第四十六条在劳务差遣管理中坚持“同工同酬”,认真开展劳务差遣岗位绩效管理,建立根据劳务差遣用工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报酬程度的机制,合理制定劳务差遣薪酬保险待遇程度。对于个别仍和主业员工存在“混岗”现象的岗位,应尽快加以标准,暂时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照“同工同酬”的原那么支付薪酬。
第四十七条各用工单位应在标准劳务差遣协议的根底上,加强对相关劳务差遣企业的监管,,根据差遣企业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和企业效劳的质量和意识等,建立劳务差遣企业准入制度和淘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