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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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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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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
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
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
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
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四条项目建议书阶段
、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
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
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
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
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
构)组织编制。
《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
号)编制。
,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
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
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
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
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
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
第六条初步设计阶段
,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
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
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
编制。
,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
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
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
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
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
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
第七条施工准备阶段
质,使之能满足运营要求。生产管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设,参加设备的安装调试,熟悉情况,
掌握好生产技术和工艺流程,为顺利衔接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阶段做好准备;
(3)生产技术准备。主要包括技术资料的汇总、运行技术方案的制定、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和新技术准备;
(4)生产的物资准备。主要是落实投产运营所需要的原材料、协作产品、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
配合条件的准备;
(5)正常的生活福利设施准备。
,提高生产经营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创造条件。
第十条竣工验收
,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
,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包括工程档案资料的验收),符合设计要求
并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成了档
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须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
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
程,组织验收。
,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基本资料。
、技术较复杂的建设项目可先进行初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验收;有遗留问题的项
目,对遗留问题必须有具体处理意见,且有限期处理的明确要求并落实责任人。
第十一条后评价
,一般经过1至2年生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系统的项目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影响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价;经济效益评价——项目投资、国民经济效益、财务效
益、技术进步和规模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进行评价;过程评价——对项目的立项、设计施工、建设管
理、竣工投产、生产运营等全过程进行评价。
,即项目法人的自我评价、项目行业的评价、计划部门(或主要
投资方)的评价。
、公正、科学的原则,做到分析合理、评价公正。通过建设项目的
后评价以达到肯定成绩、总结经验、研究问题、吸取教训、提出建议、改进工作,不断提高项目决策水平
和投资效果的目的。
第十二条凡违反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
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补充。
第十四条本暂行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