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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消防法》、《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消防平安责任制实施方法》、《大学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制度,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消防平安责任制,为提高学校公共消防平安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平安,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学校消防平安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各单位全面负责、师生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条学校范围内消防平安责任的落实、监管和追究适用本方法。但法律、法规等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章责任体系
第四条学校主要负责人为学校消防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学校消防平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平安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学校消防平安工作管理人,对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校级领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领域的消防平安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消防
平安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平安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管理人,是本单位消防平安工作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在各自分管范围内负相关分管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的消防平安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坚持平安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校内单位中有法人实体的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平安全面负责。
第三章职责体系
第七条保卫处作为全校消防平安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全校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健全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每年向学校报告全校的消防工作情况,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提交有关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建议,解决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催促各单位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组织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各单位内部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根据各单位的需求,结合实际,负责灭火器的更换和维修。
(四)建立消防平安档案,将学校各单位消防设施改造申报汇总和设施维保纳入日常工作,及时与各单位沟通,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开展消防平安教育培训,宣传消防平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消防平安管理制度,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互救技能,组织及指导消防演练活动。
(六)组织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建立消防平安隐患台账,催促各单位进行消防平安隐患整改。
(七)建立义务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确保发生火灾时处置人员及时到位,处置果断。
(A)每季度对学校的消防平安状况进行一次评估;每年对学校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九)受理各单位装修改造工程的备案审查工作,协助各单位做好相关工程报审、验收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文件、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其他负有消防平安工作职能的部门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后勤部门负责校内所有消防水管网维修,以及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建筑物消防平安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在工程质保期内这些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负责定期对校内电气线路、设施进行检测。
(二)基建处负责新建和扩建建筑物消防平安标志的设置、消防设施的建造和消防器材的配置,并确保在工程质保期内这些建筑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配合保卫处开展全校实验室消防平安检查,催促整改消防平安隐患。
(四)其他对消防平安工作负有管理职能的单位在责任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消防平安职责,承当相应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那么,对所属范围内的人、财、物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平安责任人及其职责;建立消防工作检查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消防平安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开展本单位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明确以下消防工作的具体责任人,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L防火检查巡查;
.消防设施、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双人持证上岗值班制度。
(四)保障责任区内建筑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教学楼、科研楼、办公楼、学生公寓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对责任区定期开展防火自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六)做好装修改造工程的报审和备案工作。
(七)确保火灾隐患整改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A)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外协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文件、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具体的管理单位。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承当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同一建筑由一个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消防安全由该单位全面负责。同一建筑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消防平安由该建筑的物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校内单位的物业服务由学校后勤部门或外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中必须明确消防责任,并含相关条款。校内单位对本单位所属区域的消防平安负监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对所签合同范围内的消防平安负主要责任;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消防责任的,由校内单位对所属范围的消防平安负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后勤部门、外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平安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管理,确保完好有效,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学校职能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在管理范围内履行如下消防平安职责(包括但不局限于):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
(二)开展防火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平安标志完好有效。
第十四条校内消防设施的管理或使用由学校另行给予单独、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责任单位或企业按照规定承当职责。
第四章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学校每年对各单位的消防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作为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各单位根据建立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确保消防平安责任落实。
第十七条各单位因消防方面工作不力、消防平安责任不落实、隐患整改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照直接责任人、主要负责人、平安管理人和单位消防责任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个人实行问责,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承当相应民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那么(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认定火灾事故原因,核定火灾事故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相关个人和单位的追责,按照校内有关规定、方法或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九条对于驻校内外来单位和来校内举办活动的单位,其在校期间的消防平安责任落实工作由校内引进单位负责监督落实。
第二十条本方法所称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平安疏散设施等。
本方法所称单位,是指全校各级党组织、职能部门、学院(系)、学术支撑机构、附属机构、后勤服务机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
本方法所称个人,是指校内隶属、外聘员工和人事关系在大学的各类人员。
第二十一条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参照本方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那么。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解释权归大学平安稳定工作小组。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