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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违法犯罪筑牢青春防线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科长王晓东
第一讲人民检察院简介
第二讲让数据说话
第三讲不良行为种类
第四讲未成年人犯罪原因
第五讲未成年人自我预防
第一讲
人民检察院简介
右玉县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
《宪法》第129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第133条确立了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一、检察机关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二、检察机关主要职权
▲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对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工作职责
★一、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二、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审查,提出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对办理案件中发现漏捕、漏诉的,提出追捕、追诉建议。
★四、对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并做好庭审教育。
★五、对公安机关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的审判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六、对人民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后,依法提出抗诉。
★七、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刑事审判、裁定的执行以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八、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社会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九、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调查研究,探索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犯罪的方法和措施,不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检察工作制度。
★十、承办上级院和本院交办的其它工作。
触目惊心: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显示,青少年犯罪总数占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14岁至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15万。这些犯罪行为的形成,除了受某些外界因素影响外,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自身原因很重要。
法律词典
违法——指违反法律规定,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等合法权益的侵犯。
犯罪——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