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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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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
在出庭公诉中,法庭辩论可分为集中辩论和分散辩论两个部分,这两个部分不是各自分别,独立存在的,它完整的存在于整个出庭公诉之中。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集中辩论的特点和技法
集中辩论是指法庭辩论阶段的辩论,是辩论中的整体,是辩论观点全面的体现,主要是指公诉看法,也即是总结性陈词。它是庭审中的一个独立阶段,是依据法庭调查阶段已查明的事实,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什么罪,其情节轻重以及如何处罚而进行的首席辩论。在这个过程中,通常可以运用如下几种辩论技法:
1、干脆论证法
控辩双方首先要干脆提出关于被告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从轻与从重、减轻与免除惩罚等一系列关系着被告人权益的观点。控辩双方都要围围着自己提出的观点,通过集中辩论得到干脆的证明,反对对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论题和论点。有证明就有反对,有反对就必需证明。所谓名正则言顺,反之名不正则言顺,言不顺则事不成。集中辩论中的证明,是必需运用通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推断公诉人所控诉的论题和论点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辩论中的驳斥,是须要经过法庭调查并已经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真实性的证据来说明辩护方辩护观点的不能成立性和虚假性。因此干脆论证法又称正名驳斥法,它是从辩方辩护所运用的观点入手,运用证明案件客观真实性的证据,从观点的外延和以及其观点的前后逻辑关系,来论证公诉人控诉论点、论题的真实性,揭示辩护论点、论题的虚假性,从而驳倒辩护观点的一种法庭辩论技法,常用于对无罪辩护和对罪名争议的辩护。
2、先发制人法
先发制人是指公诉人将辩护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谈的问题,在发表公诉看法的时候进行全面论证,从而产生争取主动的先入为主的效果。运用此技法,则要求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之前通过分析证据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之间的微小冲突并予以解决,通过法庭调查等环节,预料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运用、案件性质、适用法律以及量刑情节等主要方面的辩护观点。例如:某被告人有意***一案,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但被告人始终辩称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杀伤,没有要把被害人杀死的想法。庭审中,辩护人也想借此机会提出被告人无主观杀害被害人的有意,而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的辩护观点。为此公诉人在发表公诉看法中首先发表如下看法:1、被告人运用的凶器是带倒钩的长约17厘米的锐利的双刃匕首,对人的生命构成极大的威逼;2、任何人都知道心脏是人体最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处受伤,第一、其次处伤均在胸部,第三处伤在右腹部;3、在案发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较深的冲突,被告人曾对证人说过:“总有一天,我要杀死他(指被害人)”,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有意是很明显的;4、前两处伤均干脆深致心脏动脉和心脏瓣膜,第三处伤深及肝脏,致肝裂开,三处伤均是致命伤,因而,被告人辩称只是想损害被害人的理由与事实和证据不符。在此案中,虽然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行为做了***的主观有意不存在,其行为是有意损害致人死亡的辩护,但因公诉人对此辩护观点在其发表辩护意见以前已做了客观全面的分析和论证,明显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不能得到认可,故公诉人的公诉看法起到了“先发制人”的作用,合议庭最终确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有意***罪。
3、以退为进法
以退为进法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运用,公诉人先将辩护方的辩护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观点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辩护方的辩护观点为假的辩论方法。假定辩护观点为真,这是退,也是进的前提;从辩护观点引出荒谬的结论,则是进,是退的接着,是退所要达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种辩论性、反对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定性结论,简单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采纳此技法,可以使辩护方陷入逆境,无路可退,难以招架。常用于对无罪、情节稍微、罪名争议和情节显着稍微等辩护。
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运用于法庭辩论,是指公诉人借用支持辩护看法的依据,来证明自己公诉观点是正确的方法,也就是运用辩方所运用的依据,所说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圆其说。采纳此技法的前提是辩护方在其辩护观点或辩论发言中出现自相冲突的地方,且对于辩方自相冲突之处的断定,要非常精确,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论题认定为是自相冲突。在精确断定的基础上,揭露其自相冲突要坚决、明确。当然,假如公诉人的起诉书中或公诉看法、辩论发言中有自相冲突之处,辩护方也可运用该方法,而使自己处于被动状态,影响公诉效果。所以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运用该辩论技法,肯定要有精确的断定和敏捷的运用。
二、分散辩论特点和技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零一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状况发表看法,并且可以相互辩论。”这就是庭审中的分散辩论,它是一种特别的辩论形式,存在于法庭调查之中,特殊是在举证、质证过程中。公诉人举证以后,辩护人往往对公诉人的举证提出异议,此时,公诉人不应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个阶段截然分开,而应刚好将举证与辩论相结合,将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相结合,有理、有据、有节的阐述公诉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在强调公诉方证据具有可采信性的同时,还可以主动要求辩护人就其观点向法庭出示证据,不能出示证据证明其观点的,法庭则不应予以采信。公诉人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能仅仅处于被动防守状态,要敏捷的将举证和辩论结合起来,以守为攻,争取并占据庭审中的主动权。
分散辩论时要留意两点:第一、分散辩论不属于庭审的一个独立阶段,仍旧原于法庭调查阶段。它所要解决的是某一个或某一系列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问题,即通常所说的法庭质证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全部证据必需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对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是法律规定的。所以分散辩论往往只针对对方证据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异议或者在提出新的证据的状况下进行,主要运用说明和驳斥两种方法,且只针对某一详细问题进行,而不是全面绽开。假如说集中辩论是面,那么分散辩论则是对每一个点的辩论的体现。其次、公诉人代表国家指控犯罪,首先对自己当庭出示的证据做到胸中有数,确保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假如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合理的异议,或供应了新的证据,公诉人应当做到实事求是、冷静对待。依据庭审的实际状况,公诉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零一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体现公诉人公正无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风,切戒强词夺理,失去理智而违反事实和法律的公诉。
出庭公诉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法庭辩论是公诉人发表公诉看法的关键。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状况,这就要求公诉人必需具备冷静、镇静、灵敏、坚决、敏捷、奇妙、刚好、精确的应变实力,以己之长克人之短,奇妙运用各种法庭辩论技法,确保公诉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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