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行使方式探析
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行使方式探析
摘要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并不适用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在梳理现有的两种撤销模式之后,我们提出了通过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关键词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公证律师见证
中图分类号::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34-02
一、研究背景概述
(一)背景介绍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物质条件变得富足,所以会出现越来越多的赠与合同。但是基于我衡的需要,在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都要附有一定的义务。但是社会的复杂和人情世故的善变,很容易出现合同的撤销情况。这种撤销权一般都涉及到双方的重大义务,撤销权的行使需要谨慎,但是我国没有明文规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造成实践中不少争议无法解决。
众所周知,撤销权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救济权已存在许久,当然撤销权制度的首创是《德国民法典》。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在“总则”就对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而合同的撤销权是对已生效合同行使的合同权利消灭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豍对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但是没有明确规定撤销方式。虽然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豎中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近年来我国关于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在实践中争议颇多,却很少有学者专门研究这个问题。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也未能解决这个问题,造成了实践中困难重重。因此,本文将分析现有的几种行使方式,并提出新的解决之道,希望借此完善我国有关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制度。
(二)撤销权问题反思
撤销权是指以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表示消灭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为内容的权利。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可以将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两种,一种是任意撤销权,一种是法定撤销权。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而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但必须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规定的撤销权即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则是指赠与合同生效后,只有在发生法定的条件下,赠与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都属于撤销权的一种,当然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属于撤销权的一种,本质上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它的行使同样适用于法条关于一般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对于任意撤销权来讲,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因其“任意性”而有更多的选择,因为它不涉及到财产的返还和义务的解除,既可采取明示方式也可采取默示方式,还可以参照合同法中关于撤销去的规定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当然也有学者提出,为了维护赠与合同的严肃性,应对默示方式进行限定性适用,不能通过推定的方式判断一方是否行使权利,这样容易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对于撤销权的行使,关键看赠与人是否具备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条件,如果具备,则可推定其行使的是撤销权,如果不具备,则不能认定为撤销的行为。由于法定撤销权适用于不可任意撤销的合同,且其行使后果涉及赠与物的返还,相关义务的解除。所以,有学者提出应明确其行使方式仅以明示方式或通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