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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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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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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刑诉法修改对照表
因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在对照过程中,可能会有疏漏,假设有疏漏,请各位指导、同事及时指正。
注:红色为对详细法条修正内容,蓝色为新添加的条款内容,左框内绿色为删除的内容。
修正前
修正后
第一编总那么
第一编总那么
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那么
第一章任务和根本原那么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施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施行,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查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查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立事业的顺利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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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承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讯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承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讯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和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和公安机关一样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讯权,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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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展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视。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和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展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和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展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讯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讯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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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讯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讯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展。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讯案件,按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讯案件,按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和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删)
诉讼参和人对于审讯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进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和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和人对于审讯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进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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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查究刑事责任,已经查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查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查究刑事责任,已经查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细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按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查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查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查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查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查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恳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那么,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互相恳求刑事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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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管辖
第二章管辖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寻的进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进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
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寻的进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进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行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承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按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惧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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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删)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讯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讯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恳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讯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讯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恳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设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讯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假设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讯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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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讯。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讯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别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讯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别人民法院审讯。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第三章回避
第三章回避
第二十八条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和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八条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和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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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和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犯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查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二十九条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承受当事人和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犯规定会见当事人和委托的人。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犯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查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讯委员会
第三十条审讯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讯委员会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顿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三十一条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