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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
编制导则
(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五年九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
(试行)》的通知
闽建规〔2015〕13号
各市、县规划(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规划局,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实施。《导则》是对国家、省有关新型城镇化发展政策的落实,对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具有重要作用。省厅在制定《导则》过程中,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借鉴了其他省份先进经验,征求了专家、省直相关部门和各市县规划部门及编制单位意见。各地要准确领会和把握《导则》的主要内容,提升城乡总体规划编制水平。
二、加强规划编制。各地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按照《导则》有关要求开展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在编制过程中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城乡统筹、多规合一、生态保护、文化传承以及县(市)域城镇发展指引等内容。
三、各地在实施《导则》过程中,有何问题或意见请函告省厅城乡规划处。联系电话:0591-87615604,传真0591-87546763。
附件:福建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9月2日
编制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城市和城镇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4﹞20号)文件精神,省住建厅组织编制了《福建省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本导则力求在全省层面统一对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和管理的认识,规范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成果表达,指导各地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本导则在遵循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基础上,针对福建省实际和城乡发展建设需求,结合各县(市)城乡规划编制及管理实践,吸纳了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借鉴其它各省市先进经验编制而成。
本导则在试行过程中,各使用单位若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以便今后修订完善。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 242号邮编:350001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五年九月
目录
1 总则 1
1
1
1
2
2
2 规划主要内容 3
3
(市)域城乡统筹规划 3
6
9
3 规划成果要求 10
10
10
10
4 附则 10
附录一名词解释 11
附录二城乡用地汇总表 12
附表三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12
附录四规划文本参考格式 13
附录五规划图纸内容 15
1 总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县(市)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综合安排城乡各类空间要素,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福建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借鉴有关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市)的总体规划修编,要按照县(市)城乡总体规划开展,并遵循本导则的有关要求。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将整个县(市)域行政管辖区作为规划范围。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远近结合、依法管治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式,加强城乡空间资源的保护与综合利用,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突出城乡总体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突出生态优先、传承文化、集约节约、统筹协调等发展理念,保护生态环境,突出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强化综合防灾减灾能力提升;保护人文资源,尊重历史文化,彰显地方特色;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推进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强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建设创新、绿色、人文、智慧城镇。
(市)城乡总体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指导,充分体现主体功能区划和生态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