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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设施用地文件
XX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常态长效监管机制为建立完善全区设施农业长效监管机制,严防“大棚房”问题反弹,根据《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模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进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发〔2022〕X号)、《关于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的通知》(X农业〔2022〕X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XX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及常态长效监管机制。
一、加强部门协作(一)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管理区级职责: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的监管,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使用、土地复垦监视和土地利用年度变更工作。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对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创办的、违规占用永久根本农田的,按违法用地举行查处;
对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的,由各镇(街道)责成设施农业经营者予以校正整改。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创办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并协同财政部门对涉及农业补助资金举行调查和依法追回。
镇级职责:各镇(街道)要加强对设施农业进展的引导和支持,按照《XX省自然资源厅XX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模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进展的通知》(X自然资规发〔2022〕X号)的有关规定,实时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备案。对擅自变更设施农业用地用途、擅自扩大设施农业用地规模,以及违法违规搞非农创办和其他非农经营的,要实时制止,责令设施农业经营者限期校正,并实时上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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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责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用地协议(合同)条款、内容和商定,依法依规经营、诚信经营。自觉履行备案程序,自觉采纳各方监视,合作检查。
(二)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建立全区设施农业用地模范管理协调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设施农业管理处境举行监视和抽查核查,组长由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XX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承担,成员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以联席会议形式开展工作,定期邀请区政府督查室有关同志加入联席会议。区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关负责同志兼任。
区工作组负责研究农业产业融合进展用地政策,协调解决协作监管中的重要问题,针对农业园区、设施农业违法用地、违法创办的新处境、新问题,研究对策并向区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等。各镇(街道)建立相应的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农村工作部门,由各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镇(街道)农村工作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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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席会议原那么上每年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片面成员会议。工作组办公室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印发工作组成员单位。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合督导检查原那么上每半年1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举行联合督导检查。
二、完善保障机制(一)。各镇(街道)应将辖区内全体农业园区和设施农业纳入网格化管理,每季度至少举行1次巡查并做好记录,建立台账。察觉问题要拍照留档,实时举行认定,属于“大棚房”问题的要实时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并限期跟踪整改到位;
不属于“大棚房”问题但属于其他违法违规类型的,依法依规举行另案处理。每年7月10日前将上半年检查工作总结、次年1月10日前将全年检查工作总结报区工作组。
。区工作组不定期巡回抽查各镇、街道,做好检查记录,建立台账,并将抽查结果向区政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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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街道)巡查未落实或区级巡回抽查过程中察觉存在瞒报、漏报“大棚房”问题的,经查实,追究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监管主体责任。
,但被上级部门明查暗访察觉,或被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大棚房”问题的,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大棚房”问题,各镇(街道)实时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举行处理,处理结果通报区工作组。
“大棚房”问题,由区工作组组织相关部门举行联合认定,或报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举行认定,认定结果通报至所在镇(街道)。
“大棚房”问题的工程,由镇(街道)依法依规举行整改,区农业农村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做好整改的促使指导工作。
三、巩固监管水平(一)建立相关台账。各镇(街道)要利用好“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以及“回头看”工作期间形成的排查成果,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制度。在严格落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的根基上,重点对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建立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明确到镇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对新创办施农业要实时纳入台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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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期信息公开。各镇(街道)应在设施农业用地显要处设立标识牌,标明工程用地备案信息,公布举报电话,采纳公众监视。要对本辖区内设施农业台账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做好台账档案的整理保存,并实时更新台账信息,根据要求实时上报。
(三)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按照上级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监管系统相关数据报送要求,充分运用现有数字化监管平台,对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统一上图入库,对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变更等处境举行网上动态监管。
(四)提高信息化监管才能。
,实时察觉违法创办的监管目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管。在耕地养护责任目标考核、土地卫片执法、违法用地实时监管等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开展监视检查。
。区、镇(街道)两级,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设立常态化举报电话采纳群众相关举报,定期监测媒体曝光或网络散播非法租售“大棚房”信息等,多渠道获取问题线索。
四、工作要求(一)落实属地责任。各镇(街道)要专心落实设施农业长效监管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属地主体责任,引导农业产业健康有序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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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快速回响,采取决断措施,坚决将违法违规行为消释在萌芽状态;
各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作为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敢于担当,负起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将对农业园区和设施农业的监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加强对各镇(街道)监管工作的指导检查。
(二)加大支持力度。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监管工作的保障,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监管工作赋予支持。各相关单位要根据监管职责,研究制定保障措施,在资金、人才、科技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形成监管工作合力。
(三)加强责任追究。根据违法违规事实对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举行行政处置;
将擅自变更农业用途、违法违规创办、经营等的生产经营主体纳入诚信体系,并通报各相关单位;
对触犯法律、涉及犯罪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充当“大棚房”问题养护伞或参与“大棚房”问题创办、租售等行为的公职人员,移送纪委监委机关。
(四)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引导作用,深入细致宣传农业、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遏止违法违规创办“大棚房”警示牌和标语。采取播送电视、互联网、宣传栏、明白纸、短信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举行宣传引导,强化农地农用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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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政策调整,按新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