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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的通知篇一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货币资金是行政事业单位流淌性最强、风险性最高的一项资产,事业单位收入来源的多样性使得其资金管理较行政单位更为困难。近年来,我省各级事业单位在加强预算收支、规范资金管理等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工作,取得肯定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特殊是每年审计和监督检查中仍旧发觉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不完善、会计和出纳岗位没有严格分别、出纳工作监督缺失、“白条抵库”、“公款私存”现象在少数单位仍旧存在等。这些问题不仅给财政性资金平安带来风险,而且严峻影响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和效果。为加强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财务职能,促进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一)明晰管理职责。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平安性和大额货币资金收支负主要责任,财务负责人对货币资金收支业务、账户管理、会计核算负审核责任,出纳人员对货币资金负收支保管责任。坚持财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货币资金管理。
(二)科学设置岗位。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务部门和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别、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货币资金业务主要涉及出纳、会计、稽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单位分管领导等岗位,以及具有收款职能的业务部门。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货币资金支付的审批和执行,货币资金的保管和盘点清查,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和审计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三)严格印章管理。单位财务专用章和单位负责人印章由专人管理、分开保存,严禁一人保管收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强化内部监控和相互制约。严格印章运用管理,确保印章的运用得到适当的授权与审批,并履行必要程序。建立用印登记簿,履行登记手续,以便备查。
(四)严格现金管理。事业单位应当依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有关规定,加强现金支付管理,严格现金核算,健全现金保管制度。出纳人员应每天清点库存现金,登记库存现金日记账,防止“坐支”现金和“白条抵库”,确保账实一样,账账一样。
(五)严格账户管理。事业单位全部银行账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根据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开立、变更和撤销。规范零余额账户运用管理,防止出现“账外账”和“小金库”。加强银行对账单的稽核和管理,出纳人员不得兼任银行对账工作。银行预留印鉴应当分开由不同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全部支付预留印鉴,防范网上银行支付风险。严禁利用单位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六)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现金运用管理的通知》(财库〔2022〕494号)的相关规定,凡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一律实行干脆支付和公务卡结算;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一律通过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办理支付;严格限制库存现金量,严禁违规套取现金。
(七)严格票据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和省财政厅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明确各种票据的领购、保管、内部运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处理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加强内控规范建设
(八)严格支付业务流程限制。任何一笔货币资金的支付都要经过申请、审批、复核、支付等手续,不得账外设账、公款私存。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干脆接触货币资金。重大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与审批,保留完整原始凭证和报销单据,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九)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人或授权批准人的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明确相关限制制度和措施,明确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运用电子支付方式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应因支付方式的变更而随意简化、变更支付货币资金所必需的授权批准程序。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货币资金业务的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货币资金岗位及人员的设置状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货币资金审批或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状况;抽查盘点库存现金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状况;票据的保管状况;全部货币资金业务,是否经过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有关会计业务处理是否刚好。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觉的货币资金内部限制的薄弱环节,应刚好实行措施,加以订正和完善。
(十一)制定内控规范制度。运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限制方法,梳理单位货币资金和收支等业务的流程,明确业务环节,系统分析货币资金活动存在的风险,查找出重要风险点。在此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出适合单位状况的货币资金内部限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十二)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货币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职责。仔细学习有关财政、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财务管理和依法理财的实力,支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培训,更新学问结构,提高业务实力和政策水平。
(十三)主管部门要仔细履行监管职责,明确事业单位财务审批和报备事项,建立财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和财务监管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所属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监管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通过组织单位互查、组建财务服务中心等各种方式,加强财务收支监督,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切实防范资金风险。
(十四)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级事业单位资金管理的监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对各种专项资金要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加强监督,驾驭资金流向,对各种财政违法行为,一经查出,肃穆处理。要加强与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对事业单位货币资金监督力度,发觉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现金管理制度篇二
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依据其情节轻重给子警告或罚款。
按规定,开户单位有下列状况之一的,赐予警告或罚款:
(l)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运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惩罚;
(2)超出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留存现金的,按超出额的10%~30%惩罚;
(3)用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的,按凭证额10%~30%惩罚;
(4)未经批准坐支或者未按开户银行核定坐支额度和运用范围坐支现金的,按坐支金额的10%~30%惩罚;
(5)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的,按借用金额10%~30%惩罚。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一律处以罚款:
(l)保留账外公款的,按保留金额10%~30%惩罚;
(2)对现金结算赐予比转账结算实惠待遇的,按交易额的10%~50%惩罚;
(3)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本票的,按交易额的10%~50%惩罚;
(4)开户单不实行转账结算方式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限制商品的,按购买金额50%至全额对买卖双方惩罚;
(5)用转账凭证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6)编造用途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7)利用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按套取金额30%~50%惩罚;
(8)将单位的现金收入以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按存入金额30%~50%惩罚;
(9)发行变相货币和以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流通的,按发行额或流通额30%~50%惩罚。
详细惩罚方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据上述原则和当地实际状况制订。
开户单位对开户银行作出的惩罚确定不服的,必需首先根据惩罚确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开户单位对人民银行作出的复议确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复议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金管理制度篇三
为了加强公司对现金的管理,防止资金滞留,加快资金周转,保证资金平安,杜绝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收受回扣,报假帐,假公济私等行为的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出纳现金的管理。
公司出纳员要严格审核各种现金收付原始凭证。各种原始凭证务必真实、合法、精确,审批手续务必齐全,不贴合要求的凭证,出纳员拒绝受理。出纳员务必设置现金日记帐,对每笔收付款务必序时登记,逐日结出余额,每日下班前,务必核对现金帐面余额及库存余额。严禁白条抵库,白条抵库视同挪用公款。出纳员的库存现金及现金日记帐务必理解财务部不定期检查。
二、现金营业款的管理。
各部门的收银员务必在当班营业终了,依据实际所收款填制解款单后,将营业款交给指定收款人(店面出纳)。指定收款人在每班终了,打出清帐单,在未收款项之前,不得将清帐结果告知收银员,否则每次罚款5元,收妥营业款之后,将长短状况作好记录并通知收银员。收银员假如出现长短款超过1元的,每出现一次,作过失一次,罚款5元。门店出纳每日营业款数额为上日下午班营业款+当日上午班营业款,务必当日下午存入银行,无不行抗拒缘由迟存或少存者,算过失一次,%的比例收取罚款。营业款不得擅自用于费用及货款的支付,特别状况务必经总经理批准。
三、现金进货管理。
确需现金进货的业务,由选购部依据选购安排及订单,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在财务部借支现金进货。借支时务必在借据上注明进货品种金额和结帐时间。剩余现金务必当天归还财务部。货物到达时,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并在入库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每超过一天罚款20元。
四、大宗业务销货现金管理。
公司的批发业务销售原则是货出去、钱进来,钱货两清。如特别状况发生赊销行为,须经总经理批准,并签订好合同,本着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货送出未收回货款时,应从收货方取得欠条。货款收回后,应于当日上交财务部,未刚好上交的,则按每一天5%的比例收取滞纳金,如将货款收回后挪作他用的,处以一倍的罚款,情节严峻的予以辞退,并追究法律职责。逾期未收回的货款由经办人负责全额赔偿。
五、现金借支的管理。
公司严格限制借支现金。
1、差旅费借支的管理。因公出差,依据工作须要,经总经理批准后能够借支,在完成工作任务之后一星期内到财务部结帐,逾期按每一天5%比例收取滞纳金。
2、备用金借支。备用金是公司特许特定人员因指定工作须要而长期持有的必需限额现金。备用金须单独存放,专款专用,备用金按出纳现金管理原则进行管理,财务部不定期检查备用金运用保管状况。
3、其他借支的管理。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私人借支现金,特别状况,经总经理批准后,从财务部借款的,务必制定还款安排,严格按还款安排还款,逾期还款的从每月工资奖金中扣款,并按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六、其他款项的管理。
各部门的零星款项,如纸箱或其他收入的款项,由出纳员收取,收款务必开具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收款不开收据的视同贪污行为,处以100%的罚款。收款额未满500元的于次月1日上交财务部入帐,满500元的随即上交财务部入帐,否则,每一天罚款5元。
现金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现金的内部限制和管理,提高现金的运用效率,保证公司的现金平安,依据《会计法》、《内部会计限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本制度所称现金包括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建立不相容职务相互分别限制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人、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
第四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明确被授权人的现金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等内容。各级管理层必需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担当责任。经办人必需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五条被授权人应当依据现金的授权制度进行现金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经办人应当根据审批人的看法办理现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刚好向审批人的授权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