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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申请书(最新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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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申请书(最新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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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姓名,个人介绍
申请事项: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新建住房。
一、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现住的房屋,还是以前父母建的简陋瓦房,至今己近50年,虽经过多次整修,但破损处仍旧较多,修修补补既难解决漏雨漏风问题,也影响房屋外观,因而建新居特别有必要。
(二)我现居住的房屋一共五间,90多平方米,由我兄弟两家和我父母共计三家共同居住。我们兄弟都已成家,两家共用人数已经达到14人,人均住房面积仅有5平方米左右,现在的房屋根本就住不下,为了改善现有的住房状况,必需建新居。
(三)这些年来,党的政策越来越好,我们农夫的收入也一年比一年增加。我通过多年的辛勤劳动,不断积攒,已基本上攒够了建新居(建成砖混水泥房)的费用。只要上级一批准,我就能立刻动工。
二、农村宅基地可以买卖吗
农村宅基地是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标准享受运用,用于建立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农夫对宅基地只有运用权,土地则属于农夫集体全部。
依据我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详细的买卖效力如下:
1、宅基地运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状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安排条件。
2、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必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运用权安排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运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三、宅基地可以继承吗
农村宅基地不能继承。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全部权和运用权是分别的,宅基地的全部权属于集体,运用权属于房屋全部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运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运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立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全部,可以继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运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所以你不能单独继承你父亲的宅基地,但你可以继承你父亲的房屋并且接着运用这块宅基地,并且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运用权转移的,必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全部权、运用权变更登记”的规定,向甲村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宅基地运用权变更登记。这是你继承父亲房屋的结果,而不是说能单独继承父亲的宅基地。
须要指出的是,将来继承的房屋灭失后,你就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接着运用这块宅基地了。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基于身份关系,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宅基地运用权,应作为一种特别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运用权与农夫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需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胎申请书篇二
xx安排生育委员会:
本人姓名,年xx月xx诞生。妻子姓名x,x年xx月xx日诞生。
我是独生子女。
我们夫妇于x年xx月xx日生育了一个小孩。小孩已经xx岁,健康活泼。
现依据安排生育的有关政策规定,恳求生育其次胎。
特此申请,谨望批准为感!
申请人:
x年xx月xx日
胎申请书篇三
XX、XX于XX年X月X日在汉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XX户口在南郑县、大河坎镇迎宾路XX号,身份证号:XX;XX是XX医院职工,户口在XX;夫妻二人婚后于X年X月X日生于第一胎女
孩,取名:XXX,身份证号:XX;该女于20xx年1月在XX医院检查诊断为:听神经病,并于20xx年3月在北京301医院再次确诊后,做了人工耳蜗手术,现年五岁,但手术后效果不佳,被评定为XX残疾,现夫妻二人想再要一小孩,特此申请,请予批准,感谢!
申请人:XX,XX(夫妻二人签名)
20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