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伤私了协议”效力探究
摘要随着近几年劳动者工伤维权事件的屡屡报道,关注工伤私了协议的讨论也愈来愈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签订的私了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后期想要撤销是否可以?这一系列的疑问都指向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研究。因此本文以具体的案例分析阐述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问题,以期对工伤私了协议的纠纷处理予以指导。
中国 2/vie
关键词工伤私了法律效力协议
作者简介:曹建军,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服务工作。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1009-
一、案情介绍
原告李某2011年6月8日在某建筑企业从事安装工工作,约定日工资为80元。双方未签订劳工合同。同年6月21日,其在工地作业时发生事故。后经人社部门认定李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其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该建筑企业在其住院期间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后双方签订协议,建筑企业一次性支付给李某52000元整,为医疗费用、营养费用、交通费用、食宿费用、并涵盖一次性伤残补助、一次性医疗补助及亲人陪护费等等。双方没有异议。后李某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该协议将该建筑企业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最终认定双方之前签订的私了协议显失公平,该建筑企业方应再向原告李某支付费用共计11万余元。后建筑企业认为之前协议是在原告头脑清晰的情况下签订,双方经达成过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因此应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建筑企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最终维持原判。
二、案件分析
在本起案件中,李某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受伤,认定为工伤,最终被鉴定为伤残七级。因此应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双方虽然之前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签订了书面私了协议,并双方无异议,但是李某后认为此赔偿不符合国家相应的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工作单位建筑企业所支付的赔偿款远远低于国家规定,李某以此为由提起诉讼。最终审判认为该协议虽然为双方自愿签订,但因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且原告现在对协议提出异议,因此该协议对李某不具备约束力,最终法院肯定了原告李某的合理诉求,撤销了该协议。
其实劳动者如果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上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有利于维权成本的节约,也有助社会的稳定。但是就是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部分用人单位利用私了降低支付成本,是对劳动者利益的严重损害。虽然双方签订了私了协议,但是劳动者依然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等级,重新计算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期间提出的工伤认定,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受理。并依法作出认定。很多人可能产生疑问,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签订私了协议,就意味着相应权利的放弃,为什么还能再次申请工伤认定?主要原因是属不属于工伤,不仅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事情,还需要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只要我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为工伤,那么劳动者有权就其工伤保险待遇重新计算。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是宪法赋予我国每个劳动者基本生存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或者其家属签订的私了协议不公平,不遵守法律要求,那么就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损害,是违背社会道德准则的,因此认定彼此签订的私了协议是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