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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种类:土地合同
合同编号:
出让(被征用)与租赁方: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事处
白岭头村委会
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事处白岭头村委会刘屋村小组
受让(征用)与租赁方: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
签订日期: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合同
出让(被征用)与租赁方(土地所有者):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处白岭头村委会﹑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事处白岭头村委会刘屋村小组(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土地使用者):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李胜南(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租赁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源市市区征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南来福来德有限公司、李胜南与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事处白岭头村委会、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事处白岭头村委会刘屋村小组
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就耀禾石(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事处白岭头村委会刘屋村小组范围内土地)约260亩土地合作事宜初步达成合作意见,并已签订意向书,现就约260亩土地(白岭头村委会刘屋村小组耀禾石﹑油茶琲﹑学宫岭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照。
第一条本合同项下的地块位于耀禾石﹑油茶琲﹑学宫岭第一、二期土地总面积为260亩(大写:贰佰陆拾亩﹝其中建筑实际占用建设用地60亩、景观用地200亩﹞,以国土部门最终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四至以向南侧倒水为准:东至学宫﹝共﹞岭山脊为界;南至;学宫岭与油茶琲之间最夹水田为界;北至耀禾石岭山脊为界;西至油茶琲山脊。按实际可利用面积为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号(或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资料编号)为,其位置及四至范围详见经河源市国土部门测量核准的勘测定界作业表和定界图。甲、乙双方依图验明定界图所标示坐标的各拐点界桩,面积无误后,双方在勘测定界图上签字(画押)、盖章认定。勘测定界作业表和定界图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方自愿将依法拥有的本合同项下地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给乙方。甲方依据本合同出让(征用)与租赁土地的使用权,土地所有权属甲方,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地下公用设施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范围。
第三条乙方在受让使用权的土地范围内所进行的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乙方根据本合同付清全部出让(征用)与租赁金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后,在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权按有关规定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转让、出租、抵押的期限不能超出本合同所约定的出让期限。乙方转让、出租、抵押集体土地使用权或其他经济活动产生的增值部分,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年限为50年。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第90天起算。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地块,用途为耀禾石自然景观游奖览度假社区用地。侍上述年限期满后自然顺延20年。
在出让(征用)与租赁期限内,如需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取得甲方和相关政府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金单价按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函【2008】213号:出让(征用):林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价格为8800元/亩,出让(征用)在学宫岭﹑金竹窉、大窝与水田延上300米以內相对平坦地块可建永久性建筑土地共为60亩﹝建筑实际占用为建设用地﹞,总额为52﹒8万元人民币(大写:零仟零佰_伍拾贰万捌仟零佰零拾零元整)。该价格包含村、组工作经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其中村、组工作经费为100元/亩﹝限建设用地﹞。租赁执行价格:林地为30元/年;水田为500元/年;租金支付方式:按年度支付,每年年头支付。在2010年3月前原有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的补偿费按河源市人民政府,河源函【2008】213号,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其中林地杉﹑松﹑桉﹑杂树在2米以上的按640元/亩;荔枝、龙眼等果树按现场实际规格标准零星﹝単株及成片﹝亩﹞全部按取高低价相加÷2的中间价执行﹞,由乙方负责补偿。在2010年4月后新抢种青苗补偿及地面附着物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补偿仼何费用。
双方签署本出让(征用)与租赁金合同后,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金不再进行调整,今后不管地价涨跌,甲方不得再向乙方提出异议和追加任何补偿。
第七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原土地承包人解除承包合同、签字(画押)(无承包附无承包情况的证明)后生效,乙方同意付笫一期为10亩﹝建筑实际占用为建设用地﹞
集体土地出让(征用)金人民币8﹒8万元向甲方支付。合同生效后,双方在河源市国土部门测量核准的勘测定界作业表和定界图上签字(画押)、盖章并经河源市规划局批准耀禾石自然景观游览度假社区项目规划报建及土地使用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乙方以转帐方式支付笫二期出让(征用)为50亩﹝建筑实际占用为建设用地﹞给甲方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金及租赁200亩﹝景观用地﹞笫一年土地租金。
第八条在乙方按时付清笫一期在金竹窉、大窝地块为10亩﹝建设用地﹞集体土地出让(征用)与租赁金人民币8﹒8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甲方应立即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付给乙方使用。如果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能将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交给乙方使用,甲方同意按人民币20万元向乙方支付违约赔偿。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出让金。
第九条 如果乙方按约定的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仍未能向甲方支付应付款项,乙方同意按人民币20万元向甲方支付违约赔偿。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规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对乙方已支付的出让金,予以退还。
第十条 本合同规定的出让(征用)与租赁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地块,须最迟在期满前一年向甲方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或集体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使用权外,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并在确定了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和出让金及其他条件后,双方签订续期合同,并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如甲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期满后不再将土地使用权对外出让(征用)与租赁或乙方主动提出不再继续使用甲方土地的,乙方将可以搬离的物资自合同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搬离该土地,搬离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同意将无法搬离的物资无偿赠与甲方;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期满后,乙方享有出让(征用)与租赁优先权。
第十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责任
1、配合乙方尽快完成勘测定界工作。
2、配合乙方协调政府职能部门关系,全力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权证,并负责及时提供相关该宗地的全部资料,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相关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资料)、村委会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意见及相关会议纪要,原承包人承包证明、解除合同证明、身份证明(或无承包的证明材料)等相关材料。
3、办理该土地与农户之间需要办理的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甲方负责完成该土地的清理工作,将无纠纷的土地交于乙方。在土地出让(征用)与租赁期限内,甲方应负责协调处理用地范围内有关土地遗留问题的相关事宜,负责协调解决村民的各项纠纷,保证乙方正常的生产和经营。
4、甲方确保乙方支付的土地使用出让(征用)与租赁金及时、足额支付给相关村民,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挪用或者占用,并提供收款凭证和支付证明等相关资料。
5、甲方有义务根据乙方的使用要求进行土地用途规划并协调政府部门批准。
(二)乙方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应及时开展用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尽快确定用地范围,相关测量费用由乙方负责。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负责办理国土部门的审批手续及费用(含税费)。
4、乙方承诺待该地块进行开发后,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及用工需求、用地面积,按照每20亩用地提供一名就业指标给甲方。甲方根据乙方用工需要,向乙方提供项目区域内18岁以上、40岁以下身体健康适合用工人员名单(仅限于打尢泥村民),由乙方安排相应就业岗位。
第十二条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的相关手续。如果在政府部门无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金随即转为土地承包费,甲、乙双方重新签订相关《承包经营合同》,年限为50年,相关权利和义务不发生改变,费用不变。
第十三条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内,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甲方违约,需向乙方支付占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赔偿金,并且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退还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让金及赔偿乙方全部的经济损失;如乙方违约,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占土地出让金5%的违约赔偿金。
第十四条本合同项下的土地被政府征收(用)时,甲方按出让(征用)与租赁合同剩余年限返还已经收取的乙方被征收(用)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征用)与租赁金(不含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每亩最高返还额以该地征地补偿款为限。同时乙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期所添附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迁移等费用归乙方所有,其他征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
第十五条乙方在向河源市人民政府申请项目立项﹑报建﹑用地﹙征地﹚等手续,甲方无条件配合盖章签字。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对于因发生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均不需负责任。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及时书面告知对方。
第十六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
第十七条 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5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十九条 本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签订。
第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并报送土地所在地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拾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另贰份由河源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甲方: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处白岭头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签字):
河源市源城区源西街道办事处白岭头村委会刘屋村小组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村民户主(签字):
乙方:海南来福来德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李胜南:
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河源市国土部门测量核准的勘测定界作业表和定界图双方签字、盖章确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