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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及破坏交通设施罪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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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及破坏交通设施罪课件.ppt

上传人:yzhluyin9 2022/10/6 文件大小:93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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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交通工具罪及破坏交通设施罪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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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目录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01
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
02
主观方面:故意
03
主体:一般主体
04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对象法定、正在使用中、与公共安全有密切时效性)
1、交通工具的范围:关涉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在农田中耕作的大型拖拉机不属于该罪中的交通工具,但是在公共要道上从事交通运输的大型拖拉机归入其中(当然解释)。
(1)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电车,靠电力驱动;
(2)马车、自行车、三轮车、手推车、电动车?电瓶车、缆车?
2、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本质上社会安宁问题,更多的是对社会居民造成极大恐慌)
不特定——对可能侵害的对象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前无法确定
不可控——对可能形成的实际危害,无法预料或难以有效控制
损害重大——实际形成的损害,涉及的利益重大或者潜在的损害涉及利益重大
破坏性强——破坏的是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部位
客观方面:破坏交通工具,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行为。
1、正在使用中
(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
(2)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
(3)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可以使用的状态,例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故障,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主体:一般主体
一般主体,即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故意的内容:明知破坏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上述结果的发生,或者发生了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动机?本想破坏汽车,实际上破坏了电车?
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行为。
(1)对象是关涉公共安全的交通设施。凡是破坏可供汽车、电车通行的道路、桥梁、隧道均认定为本罪中的公路、桥梁与隧道。破坏民用机场?破坏军用机场?(破坏军事设施罪)盗窃公路井盖的行为?盗窃生活小区井盖的行为?
(2)破坏行为包括使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
(3)破坏行为必须是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行为(具体危险犯),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是本罪的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想象竞合犯:在司法实践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交通设施(如盗窃铁轨上的枕木,偷割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缆,从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电气设备上偷拆电子元件等),从而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犯罪,盗窃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施的,属于想象竞合犯。若是盗窃未投入使用或者已经停止使用的交通设施则以一般的盗窃罪处断。
主观方面:故意过失?
主观上打算破坏军用机场,实际上破坏了民用机场,或者相反的,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轻罪的既遂犯。
主体:一般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