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docx

格式:docx   大小:10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docx

上传人:zhuwo11 2022/10/7 文件大小:1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 】是由【zhuwo11】上传分享,文档一共【6】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济宁任城区招商引资认定办法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为严格、科学、规范地认定招商引资项目,切实保证招商引资项目的真实性和政策兑现的准确性,促进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招商引资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办法》(济任办发〔2009〕17号)、《关于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济任发[2008]1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督导调度的通知》(任督办通字〔2008〕3号)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认定范围
第一条引进资金的认定
(一)无偿资金。引进各类社团组织的捐赠资金、争取政策性以外由区财政支配的,用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无偿资金。
(二)有偿资金。从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办理的信贷资金及借款,或通过其它渠道引进的社会资金,用于城市建设、经济园区大型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和社会事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使用期一年以上的。
(三)下列引进资金情况不予认定:
1、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土地复垦、冷浸田及塌陷地治理等政策性或指令性专项拨款。
2、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用于本单位经费列支的款项。
第二条引进项目的认定
(一)引进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或农业龙头企业。
(二)引进的新办工业项目,包括投资新建、租赁并新办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业企业。
(三)引进的商贸经营型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现的税收计算任务),或将工商、税务变更到我区注册登记的企业。
(四)引进的城市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行政、商务、公益性建设等项目。
(五)任城区单位和自然人以自有资金兴办的各类项目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已在任城区注册纳税企业重新变更经营地点、变更企业名称的不作为招商引资项目认定。
二、引荐人的认定
第三条引荐人是指直接介绍区外投资者来任城区投资兴办各类项目,并在项目洽谈、签约、落地等过程中起到直接作用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一个项目只认定一名引荐人,首引首报,先报为主,严禁一个项目出具多个引荐人证明,否则不予认定。
第五条引荐人登记备案。项目签订合同后,引荐人填写《任城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登记表》,由外来投资者出具证明,经区招商局审核认定,实行一次性登记备案,备案后不得变更或重复申报登记。引荐人登记表及有关到位资金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区招商局、引荐人和外来投资者各执一份。
第六条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下项目,引荐人由区招商局审核认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区级领导引进的和有异议的项目,引荐人由区招商局报区招商引资推委会主任会议审核认定。
第七条公示。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荐人审核确认后,由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和区招商局进行公示。
三、资金到位的认定
第八条资金到位标准。实际到位资金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或注册资金。引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实际开工建设后(原则上已缴纳土地费用,或主厂房出地面1米,或已订购主要设备),方可计算资金到位情况;引进的服务业项目,按实际纳税额的10倍或按注册资金数额计算资金到位情况;引进港、澳、台及国外资金兴建的"三资"企业,外资到达市外汇管理部门账户验资后,方可计算资金到位情况。
第九条实施进度标准。引进的工业、农业、基础设施、城市建设等项目,以土地、土建、设备投资或注册资金作为该项目的投资总额。每月以土地费用、土建投资、设备投资实际完成情况,计算项目实施进度;引进的服务业项目以注册资金计算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按纳税额计算的,以每月实际纳税额的10倍,计算项目实施进度。
四、认定程序
第十条项目初审。区招商局根据引荐人登记备案和项目开工备案情况进行审核。引荐单位及引荐人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报区招商局。材料不规范、不齐全的,不予受理;逾期不报的,当月不予认定。区招商局根据申报项目证明材料,组织人员认定项目投资规模,并整理形成当月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一览表。
第十一条现场查看。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和区招商局按照各自工作职责,每月25日后对各单位的申报项目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审核认定项目引荐人、投资者和实施进度情况。
第十二条通报。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和区招商局每月通报各责任单位的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引进资金和项目计算方法
(一)引进上述符合规定的有偿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额计算任务;引进上述符合规定的无偿资金,按引进资金的10倍计算任务。
(二)引进的税收项目,按考核年度内实际纳税额的10倍计算任务。
(三)引进的商贸经营性项目,按考核年度内实际纳税额的10倍或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任务。
(四)引进的"三资"项目或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按外方实际到位资金额的2倍计算任务。
(五)引进的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龙头项目、投资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省级园区内每亩投资不低于160万元,其它区域内每亩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六)其他各类项目,按利用区外资金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任务。
第十四条各单位引进落户在任城经济开发区、任城新区的项目,引荐单位和项目落户地各按投资额的100%计算任务;引进落户在镇(街道)的项目,引荐单位按投资额的100%计算任务,项目落户地按投资额的50%计算任务。
第十五条区外投资者与任城区内企业或个人合资兴建企业,按外方出资比例形成固定资产额计算任务。已建成企业利用区外资金进行本企业增资扩股,按增资形成固定资产额计算任务。
第十六条跨年度的工业项目,按不同年度内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连续计算任务,最多不超过三年;跨年度的商贸经营型项目,按纳税满一周年分别计算当年任务(已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任务的除外)。
六、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引进资金需提报的材料
(一)引进无偿资金的,提报引荐人登记表、捐资证明、财政拨款文件、受益单位银行进帐单、财务入帐单等。
(二)引进有偿资金且符合条件的,提报引荐人登记表、银行进帐单、资金使用合同、受益单位银行进帐单、财务入帐单等。
第十八条引进项目需提报的材料
(一)项目投资合同书
(二)项目引荐人登记表
(三)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
(四)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五)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 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
(七) 固定资产投资报告:
1、有关部门审核后的资产价值鉴定报告或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2、工程决算报告
3、购置设备的原始发票复印件
4、资产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港、澳、台及国外投资项目需提报的材料
(一)验资报告
(二)工程决算报告
(三)进口设备投资应提供海关出具的设备进口清单
(四)其它证明材料
七、其它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实行"谁申报谁负责、谁考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区招商推委会办公室、区"三重工作"督考中心办公室、区招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