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刑法重点法条解读
主讲:韩衍想
市公安局警令部
刑法重点法条解读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解读: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在《刑法》分则中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案例:1、陈冠希事件;性贿赂。
2、伪造中央领导同志的题词,即法无民文规定不为罪;
3、强奸、拐卖成年男子。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第四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解读: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而且还要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程度,适应相应的刑罚。体现的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案例:甲、乙都持故意杀人的心态,甲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将被害人砍倒在血泊中,再准备砍第二刀时,被过路人奋力阻止,被害人虽然幸免于死,但已经造成重伤;而乙向被害人砍了一刀,再准备砍第二刀时,看到被害人苦苦哀求,心生怜悯而扔下凶器,也造成被害人重伤。二人行为的性质都是一样的,客观上的损害后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重伤,但对二人的刑罚处罚不一样。对于甲,按照《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对于乙,按照第24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二刑法的适应范围
二、刑法的适应范围
一、属地管辖权。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解读:此原则针对的是国内犯罪,无论行为者国籍为何,只要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就适用中国刑法。领土,也包括领水、领空,还包括我国领域的自然延伸,即不论何地,只要悬挂我国国旗(旗国主义)的航空器与船舶(租用的也在内),就属于我国领域内。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实行地、预备地,共同犯罪部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在我国内,该共同犯罪都可适用我国刑法;在未遂的场合,行为地与行为人希望结果发生之地,可能发生结果之地,均为犯罪地。
二、属人管辖权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三、保护管辖权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四、普遍管辖权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解读:如毒品、劫持民用航空品、跨国贬卖妇女儿童、跨国破坏文物、恐怖主义、战争和人道灭绝种族等等,要么起诉,要么引渡回国。
二刑法的适应范围
刑法适应范围之例外
一、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二、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此类人员主要有:
(1)外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
(2)外交代表、外交职员、参加国际会议、执行特定外交任务或者参加典礼活动的外国代表。
(3)与外交官员一起居住的外交官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罪过)
一、故意犯罪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过失犯罪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三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解析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罪过形式
认识行为及其结果必然会发生希望发生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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