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旅行意外保险
 
纽约总公司国际部为海外地区工作人员投保的意外保险,对于到职员工提出"Designation of Beneficiary Card"经报备后即予加保,离职人员则须退保。保险费由总公司负担。
保险期间:凡公司工作人员为公司事务旅行时才被保险。所谓商业旅行,是指一个工作人员代表公司离开办公地点、家庭或其他地方开始算起,直到他回家或办公地点为止的一段期间而言。
保险内容:被保险人因意外身体伤害而致死亡、失肢、失明或永远残废时可得到赔偿。保险给付金额:最高为年薪的5倍,最高每人美金15万元或每团体美金300万元。
不包括事项:经常工作地点与住家间的往返、休假或请假旅行均不予保险,但"回国休假"时家庭所在地与派驻所在地间的旅行则包括在内。搭乘公司所有、公司租用或专为公司利益飞行的飞机均不予保险。
给付时间:在当地无相当的赔偿时,由纽约总公司管理当局决定后,经纽约国际人事部门授权当地公司给付。但人事部门将先要求提供受伤状况的书面报告(如系死亡,包括死亡证明)以及确因公务旅行而受到伤害的证明。
员工抚恤细则
 
(一)本公司员工凡不能参加劳工保险或人寿保险者,遇有伤病亡故其抚恤办法,悉依本细则。
(二)本细则除长期受雇在本公司的从业人员外,其他的临时、特约顾问、特聘等人员均不适用。
(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给予1万元。
,给予2万元。
,给予3万元。
,给予4万元。
,给予5万元。
,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另行酌给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
。
。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件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 。 。 。 。 。
(十)死亡者如无遗族或遗族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内申请,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抚恤办法
 
第一条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者,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以致死亡。
,以致死亡。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第三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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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数)而后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第四条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恤,酌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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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抗强暴者。
,工作尽忠职守者。
第五条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办法给恤外,另给2个月基本薪资数的丧葬费。
第六条员工于特准病假期间内死亡时,依因公或在职死亡的规定请恤。
第七条自杀或其他败德行为致死亡者,概不发给恤葬费。
第八条遗族于请领抚恤金及丧葬费时,应检附员工死亡的证明文件及除户籍誊本,填具申请书层转总经理核发。
第九条领受抚恤金及丧葬费的遗族,以本公司登记有案或经确实证明者为限,除遗嘱别有指定外,其领受顺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