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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与辞职管理方法
辞退与辞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劳动纪律,进步员工队伍素质,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本公司的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司对违纪员工,经劝告、教育、警告的不改者,有辞退的权利。
第三条公司员工如因工作不适、工作不满意等原因的辞职的权利。
第二章辞退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辞退:
1.
一年内记过三次者;
2.
连续旷工三日或全年累记超过六日者;
3.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
4.
工作忽略,贻误要务、至使企业蒙受重大损失者;
5.
违抗命令或擅离任守,情节重大者;
6.
聚众罢工、怠工、造谣惹事,破坏正常的工作与消费秩序者;
7.
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或涂改公司文件者;
8.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致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失者;
9.
品行不端、行为不简,屡劝不改者;
10.
擅自离任为其他单位工作者;
11.
违犯国家法令或公司规章情节严重者;
12.
泄漏业务上的机密情节严重者;
13.
办事不力、忽略职守,且有详细事实情节重大者;
14.
精神或机能发生障碍,或身体虚弱、衰老、残废等经本公司认为不能再从事工作者,或因员工对所从事的工作,虽无过失,但不能胜任者;
15.
为个人利益伪造证件,冒领各项费用者;
16.
年终考核成绩不合格,经考察试用不合格者;
17.
因公司业务紧缩须减少一局部员工时;
18.
工作期间因受刑事处分而经法院判刑确定者;
19.
员工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20.
由于其他类似原因或业务上之必要者。
第五条本公司按第四条规定辞退员工时,必须事前通告其本人,并由其直属主管向员工出具《员工辞退通知书》,其预告期根据以下规定:
1.
连续工作三个月以上,未满一年者,十日前告之;
2.
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未满三年者,二十日前告之;
3.
连续工作三年以上者,三十日前告之。
第六条辞退员工时,必须由其直属主管向人事部门索取《员工辞退证明书》,并按规定填妥后,持证明书向公司有关部门办理签证,再送人事部门审核。
第七条被辞退员工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清单。
第八条被辞退的员工对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的十五日之内,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诉,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
第九条被辞退员工假如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本公司正常消费、工作秩序的,本公司将提请公安部门按照《治安管理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人事部门在辞退员工后,应及时登记《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十一条本公司下属各分部、开展部辞退员工,必须经由公司人事处,人事副总载审核批准方可执行。
第三章辞职管理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因故辞职时,应首先向人事部门索取《辞职申请书》,填写后交上级主管签发意见,再送交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公司员工无论经何种理由提出辞职申请,自提出之日起,仍需在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一个月。
第十四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在分开公司前应向人事部门索要《移交清单》,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员工辞职申请被核准后,人事部门应向其发出《辞职通知书》并及时填写《人员调整登记表》。
第四章附那么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辞退、辞职手续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作适当处理。
第十七条本条例的修改、解释权归公司人事处所有。
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