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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职责汇编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说明
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和《厦门市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我局组织各区行政执法局共同参与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在市法制局的指导下,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精神和《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确定的职责,认真开展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本次梳理的范围为《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规定赋予我局行使的8+1项职权中涉及的2部法律、24部法规、13部规章;内容包括上述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我局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等方面行政执法职权,通过梳理我们共梳理出行政处罚343项、行政强制25项、行政监督检查3项、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存在执法重叠2个方面。
在梳理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示范格式》要求,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并列明目录,力求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并准确、完整,现将梳理结果上报审查。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一、执法主体
(一)职权性行政执法主体:
1、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16条
2、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2]226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60号)
4、《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2、5条
5、《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第19、20、21条
6、《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0条
7、《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第5条
8、《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60、63条
9、《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第54、55、56、57、58、60、62、63条
10、《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26条
11、《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第20、21条
12、《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54、55条
13、《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第50、51条
14、《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34条
15、《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15、16、17条
(三)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权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实施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厦委编[2003]067号)文件精神,厦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更名为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牌子,是市政府主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仍归市建设与管理局管理。
二、行政执法专业依据目录
(一)法定执法主依据目录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制定、发布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2
关于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2]226号)
国务院法制办

3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厦门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闽政文[2002]260号)
省政府

4
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
市人大常委会

5
厦门市建筑废土管理办法
市政府

6
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市政府

7
厦门市限制养犬管理办法
市政府

8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
省人大常委会

9
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0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1
厦门市鼓浪屿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市政府

12
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3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4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