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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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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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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三)营业帐簿; (四)权利、许可证照; (五)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
第四条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三)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第五条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第六条印花***应当粒贴在应纳税凭证上, 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不得重用1>.
第七条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第八条同一凭证, 由两方或者两主以上当事人签订工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主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第九条已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当补贴印花***。
第十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印花***由国家税务局监制。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二条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金额二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