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规避纳税义务
构成纳税义务的要件
纳税人
征税对象
从以上两方面思考规避纳税义务
1、避免成为税收居民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2、规避应税所得
1)避免取得所有权
避免取得实物的所有权而仅获取使用权
2)将收入转化为股权
依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个人取得的的明确收入无疑是需要纳税的,但如果取得的是不确定的期望收入则往往无需纳税。这是由于期望收入难以确认为实际收入,如果征税会对纳税人当前的生活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税法中对一些这种性质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如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税法规定,个人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免征个人所得税,利用这一点即可以进行税收筹划。
二、税基的筹划
(一)、减少计税收入
1、收入非货币化
取得高薪是提高个人消费水平的主要手段,但因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是累进的,当薪金较高时,对应的税率也高,纳税人的税后收益将较大幅度地减少。所以,把纳税人现金性工资转为福利,同样可以满足其消费需求,却可缩小税基,从而少缴个人所得税。
2、收入保险化
收入保险化是根据可以在税前扣除养老保险、公积金等的税法规定,尽量争取更多税前扣除额,从而降低计税收入的筹划方式。
3、减少劳务收入包含的费用
交通费、食宿费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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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教授到外地某企业讲课,关于讲课的劳务报酬,该教授面临着两种选择:一种是企业给教授支付讲课费50000元人民币,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等一概由该教授自己负责,讲课期间该教授的开销为:往返飞机票3000元,住宿费5000元,伙食费2000元。
当教授自己负责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时: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50000×(1-20%)×30%-2000=10000(元)
个人所得税额应由企业代扣代缴。
教授实际收到讲课费=50000-10000=40000(元)
因此该教授实际的净收入为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