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讲解
2017年5月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讲解
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条件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程序
认定所需报送资料
资格复审及纳税申报要求
免税备案办理所需资料
一、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非营利组织优惠政策的基本规定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包括以下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 认定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 )规定,非营利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
;
、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二、 认定条件
,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三、 认定程序
(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财税〔2014〕13号文规定的相关材料。
(地)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市(地)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并提供财税〔2014〕13号文规定的相关材料。
《关于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肇财监〔2013〕6号)规定,市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受理申请时间为当年的8月30日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
四、 认定所需报送资料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
;
;
、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
、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
、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 资格复审及纳税申报要求
。非营利组织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六、 免税备案办理所需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