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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理念解析.doc

上传人:小博士 2017/8/18 文件大小:4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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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和理念解析
陈晓明
摘要:修复性司法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模式,它从新的视角来思考犯罪和司法问题并构筑一个完全新的机制来响应犯罪。其思想源泉是基督教教义,圣经中的真理、正义和和平构成了修复性司法的价值基础。修复性司法的基本理念是转换视角、鼓励参与、倡导和解和关注平等。
一、修复性司法的含义
修复性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是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世界范围内的刑事司法的最新发展,是积极性刑事司法(Pro-active criminal justice)的三大支柱之一(另两个是小区警政和小区矫治)[①],被认为代表了二十一世纪的刑事司法发展方向。许多国家已经在进行修复性司法的尝试或推广,也引起了学术理论界的极大关注。
修复性司法实际上是在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基础上对犯罪做出的一种反应,是“一个特定侵害的相关各方聚集在一起以积极的态度处理和解决该侵害现时所致后果及其对未来影响的过程。”[②]其核心思想就是“修复”,修复的对象是被害人、犯罪人和小区,内容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安全意识、尊严、权利意识、民主、和谐和社会支持[③]。学者凡内斯(Van Ness)将修复性司法比喻成一座房子,由四个支柱和一个屋顶构成,四个支柱是:(1)会面。即犯罪人与被害人和受影响小区的会面;(2)修补。即犯罪人对被害人、小区甚至其自己进行修补;(3)整合。犯罪人作为积极成员重回小区;(4)参与。犯罪人、被害人和小区成员自愿参与并达成富有意义的建设性成果。屋顶则是个人的转化和人际关系的重建[④]。
修复性司法的基本内涵包括:(1)犯罪是犯罪人对被害人个人或小区的损害;(2)被害人与小区是司法过程的重心,修复制度应由市民大众或小区成员制定;(3)被害人的需求是第一优先考虑的对象,但要公平对待每一个人;(4)犯罪人因为犯罪对被害人和小区负有补偿责任,同时可以得到对方的宽恕和谅解;(5)犯罪人必须具有悔改向善和回归小区的诚意并能完整回归社会。可见,修复性司法对犯罪人、被害人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予以重新评价,并在刑事司法中对各当事人进行重新定位,这与传统刑事司法有明显的不同。
在历史上,修复性刑事司法曾占有主导的地位。惩罚模式仅存在几百年,而修复性司法模式从远古时代就已存在。澳大利亚著名学者布拉斯沃特(Braithan his due),[
⑥]具体而言就是犯罪的人应得到惩罚,受害人的人应得到赔偿,小区关系应得到修复。
社会秩序必须维持。但如何才能维持秩序?这需要对正义的追求。正义属于一种道德价值,可以说是道德世界的极致,而对真理的信奉是正义的基础,可以使一个人产生内在责任感而约束自我,当然也可能是由于恐惧感而受外在约束。正义包括内部约束与外部秩序两种功能。它的内在目的是为了实现正义,并使这种正义的标准内在化,对人们产生内在约束。而它的外在目的是塑造一个符合同一标准的社会机制。正义产生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本身是正义的,并且是通过正义的手段实现的。
正义是司法的基本价值所在,也是其赖以存在的正当性根据。司法只有追求正义,惩恶扬善,才能树立法治权威,才能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司法以实现正义为其价值取向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正义与现代司法具有内在的联系,不与正义相联系的司法就丧失了现代司法的应有之义。
(Peace)
在希伯来语中,和平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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