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谨以此论我国积极的环境刑事法治之建构j厶己L独创声明本人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的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据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未获得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学位或证书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志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谢意。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垮j咎签字日期:乃11年,月叩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并同意以下事项:l、学校有权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磁盘,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2、学校可以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同时授权清华大学“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KI《中国知识资源总库》,授权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将本学位论文收录到《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保密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论文作者签名:晦娉签字同期:如11年了月17日导师擗参私扒\/签字帆力『f咖)f日论我国积极的环境刑事法治之建构摘要我国环境刑法在打击环境犯罪、保护人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环境方面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令人疑惑的是,近年来,我国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却并没有得到真正有效的遏制,在某种程度上环境犯罪甚至还在持续地增长,致使我国自然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而我国现有环境刑法研究在正当性基础、行刑目的、基本价值追求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上都迫切地需要一种颠覆性的革新。在此基础上,我们还应当建构一种前所未有的积极的环境刑事法治。追究污染者的刑事责任,作为防控严重环境侵权行为最有力的手段之一,正逐渐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并承载着民众更多的期待。然而,现有环境刑法的基础理论研究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尤其是在环境刑法的正当性基础这一重大问题的研究上,现有相关理论存在着严重的差误,基本都采取简单地附会现代环境伦理的学说加以诠释的进路。然而,这种作法是不科学的,甚至是不负责任的。对该问题的理解,直接关系到我国环境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事实上,环境刑法赖以生存的正当性基础完全可以在传统折衷理论的框架内予以说明。基于环境犯罪致命性的犯罪后果,国家在对环境犯罪科处刑罚时理应更加重视的是刑罚的一般预防作用,而不是特殊预防作用;环境刑法的立法旨趣更应重视的是对规范的维护,而不仅仅是对法益的滞后补偿。在打击环境犯罪的情境下,奢谈特殊预防和保护法益是没有意义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苍白无力的;刑罚的运用应适度提前,不要等到法益遭受到巨大的、往往还是不可弥补的侵害事实发生以后彳‘启动刑法手段。因此,环境刑法的刑罚目的理应更加重视的是一般预防作用,即防止其他的法律主体再发生类似的事件而导致自然生态环境的巨大损害。概言之,特殊预防不应成为刑罚目的的一维,一般预防应当是环境刑法唯一的目的。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深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秩序与方式,提供了传统社会无法想象的物质便利,但也创造出众多新生危险,导致技术风险同益扩散(如电子病毒、交通事故、转基因食品、环境污染等)。可以说,工业社会经由其本身系统制造的危险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现代工业、科技的发展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大规模的生态灾难等风险威胁,已经远远逾越了现代工业所内含的民族国家的发展及其疆域边界的逻辑,反过来将侵蚀并且挑战国家的意志基础与统治管理能力。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刑法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就不得不重新考虑自己的定位,它必然要肩负起国家应对现代风险的厚重责任。刑法的“现代化使命”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处于不稳定的变革时代的中国,意义尤其重大。然而,在防控环境犯罪的语境下考量现有环境刑法的研究,却大都是从立法层面上考察关于环境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缺乏对环境刑事程序、环境刑事审判之中所存在的问题关注,更缺乏对于环境犯罪被害入救济的重视。环境犯罪是对人类社会全方位地冲击,如果在适用刑事手段防控、惩治环境犯罪之时,仅把理论研究局限于环境刑事立法的领域内,根本不可能达到阻遏环境犯罪、改善人类生存条件这一基本目标。因此,构建一种综合了环境刑事立法、环境刑事程序法、环境刑事司法及环境犯罪被害人救济等诸方面有机结合的积极的环境刑事法治就成为我们的不二之选。【关键词】环境犯罪、环境刑法、正当性基础、风险社会、环境刑事法治OnConstructonOfEnvronmentaCrmnaNomocracynChna[Abstrac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