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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成立健全深圳市的社会医疗保险系统,加强参保人抵挡疾病的能力,保障其医疗权益,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用人单位和职工应该按本方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险。
本市户籍的其他人员,按本方法的规定参加社会医疗保
险。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地区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合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介机构、个体经济组织。
本方法所称参保单位,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
本方法所称参保人,是指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四条本市推行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政府成立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政府成立公务员医疗补助制度,由财政安排估量,详尽方法另行规定。
政府成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按不高出职工薪水总数的4%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于支付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待
遇,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详尽方法另行规定。
激励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第五条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应依照公正与效率相结合、
权益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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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设综合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四项医疗保险形式。
第七条综合医疗保险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拥有本市户籍(含蓝印户口,以下同)的任职人
员;
(二)拥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
(三)退休前拥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四)退休前拥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兼顾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
员;
(五)退休前拥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六)退休后拥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
(七)拥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在学校就读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九)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经用人单位申请,非本市户籍的任职人员可参加综合医疗保险。
第八条住院医疗保险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非本市户籍的任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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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市户籍退休人员;
(三)拥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营救金时期的失业人员;
(四)拥有本市户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18周岁以上的人员;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农民工医疗保险适用于与本市登记注册企业成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经用人单位申请,其聘用的农民工可参加住院医疗保
险。
第十条少儿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适用于本市经教育、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赞成成立的全部托幼机构、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别学校、技校与职校(不含大专段)在册的全部少年少儿以及拥有本市户籍未入学、入园的未满18周岁少年少儿。详尽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生育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任职人员。
第十二条地方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于参加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十三条综合医疗保险推行社会兼顾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住院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及大病门诊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推行社会兼顾。
医疗保险基金推行以支定收、出入平衡、略有节余的原
则。
医疗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推前出入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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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市财政恩赐补助。第十四条医疗保险基金用于以下支出项目:(一)医疗保险待遇;
(二)医疗保险及疾病预防宣传费;
(三)专家论证费(含检查取证费);
(四)检举人的奖励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奖励金;
(五)医疗保险监察员的监察管理费;
(六)医疗花销补助。
%的比率,从地方补充医疗险基金中提取;专家论证费(含检查取证费)、医疗保险监察员的监察管理费按当
%的比率,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的比率,从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五条市政府可依照医疗保险花销出入平衡状况,对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兼顾基金和个人账户的比率、医疗保险待遇做相应的调整。
第十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医疗保险工
作。
市社会保险机构详尽经办医疗保险,履行以下职责:
(一)征收参保人的医疗保险费;
(二)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和《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三)核发参保人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选定和管理;
(五)拟定和调整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和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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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六)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负责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的平常工作。
卫生、药品、价格、计划、教育、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协助市社会保险机构做好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市医疗保险监察委员会对医疗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履行状况和基金出入、使用、管理推行监察。
第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成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睁开以下活动:
(一)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方法拟定相关政策供应医疗方面的技术建议;
(二)为市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医疗保险监察检查供应技术指导,对监察检查中发生的医疗疑难问题供应判断建议;(三)为市社会保险机构成立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提
供专家建议;
(四)对参保人与定点医疗机构因出院发生的争议进行判断,以及对异常医疗花销的合理性进行全面评估;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收集第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本源为:
(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
(二)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三)财政补助;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条综合医疗保险费按以下缴费基数缴交:
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任职人员,以自己月薪水总数为缴费基数,任职人员自己薪水总数高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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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薪水300%的,高出部分不纳入缴费基数;月薪水总数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水6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水60%为缴费基数。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以其月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
数。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五)项和(六)项规定的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水为缴费基数;第七条第(二)、(七)项规定的人员,按综合医疗保险的任职人员的缴费基数履行。
综合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缴费标准及缴费渠道缴交:
(一)任职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其中用人单位缴交6%,个人缴交2%;
(二)拥有本市户籍的原农村城市化人员,适用人单位
为其缴交的,按第(一)项履行;没适用人单位为其缴交的,由自己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
(三)退休前拥有本市户籍,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缴交;
(四)退休前拥有本市户籍,参加原养老保险行业兼顾并由广东省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
员,%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五)退休前拥有本市户籍,没有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六)退休后拥有本市户籍,未在国内其他地方享受医疗保障的人员,由自己在首次参加本市医疗保险时按缴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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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月×18年一次性缴足;
(七)拥有本市户籍,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且未在学校就读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
遇的其他人员,由自己按缴费基数的8%缴交。
(八)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的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
按本款第(一)项履行。
(九)其他人员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履行。
第二十一条住院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
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水。
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以下缴费标准缴交:
(一)任职人员,%缴交,
%;
(二)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月支付养老保险待遇的非本
市户籍退休人员及拥有本市户籍,领取失业营救金时期的失
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机构
缴交,花销分别从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三)第八条第(四)、(五)%缴交,缴费基数和缴费渠道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综合医疗保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按
%缴交;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缴交。其中任职人员由用人单位缴交,其他人员的缴费渠道
和缴费方式分别按综合医疗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渠道和缴费方式履行。
第二十三条农民工医疗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交:
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水为缴费基数;按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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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交,%缴交,
%缴交。%补助。
第二十四条生育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综合医疗
%缴交。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由
市社会保险机构分别成立医疗保险兼顾基金和个人账户,一致进行管理,详尽方法为:
(一)综合医疗保险费,其缴交的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缴交的6%的部分,45周岁(不含45周岁)以下的任职参保人,50%计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任职参保人,
60%计入个人账户;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退休人员,其缴交的70%计入个人账户;第七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人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薪水×%
70%×计入个人账
户;其他部分计入兼顾基金。
(二)住院医疗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
%划入门诊
兼顾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花销;缴费基数的
%划入
门诊调剂基金,用于调剂门诊医疗花销;其他划入住院医疗
保险兼顾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花销。门诊兼顾基金有结
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三)农民工医疗保险费,其中缴费基数的
%划入
门诊兼顾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花销;缴费基数的
%
划入门诊调剂基金,用于调剂门诊医疗花销;其他划入农民
工医疗保险住院兼顾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花销;财政补助部分全部划入门诊兼顾基金。门诊兼顾基金有结余的,结转下一年使用;
(四)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全部划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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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用于支付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和本方法规定的其他
支出项目。
(五)生育医疗保险的保险费全部划入生育医疗保险基
金,用于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按月计入其个人账户,并自
缴交月的次月1日起逐月计算其连续缴费年限。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在成立或获取营业执照后
30日
内,应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未按规定缴交医疗保
险费的,不予补交。
本市户籍参保人因工作变动,无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医疗
保险费的,可由自己连续缴纳。
连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
变动,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不高出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中断参保高出3个月的重新计算缴费年限。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选择的医疗保险形式,在选定该
医疗保险形式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改正。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重新选择医疗保险形式的,其连续参
加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由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
连续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2,所得参保年限视同
为其连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时间;
(二)由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
连续参加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时间除以4,所得参保年限视同
为其连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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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换后,农民工医疗保险因其连续缴费年限享受的最高支付限额待遇低于原待遇的,按原待遇享受。
参保人由参加综合医疗保险转为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其连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时间视同于连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时间;参保人由参加住院医疗保险转为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医疗保险的,其连续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时间视同为连续参加综合医疗保险或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企业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成本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缴交的医疗保险费行家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个人缴交的医疗保险费在税前缴纳。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兼顾基金和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本按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利息。
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下月的1日起享受本方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
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月的下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兼顾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账户余额
可连续使用。
第三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本方法规定的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享受本方法规定的生育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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