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隆昌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
隆发改价格【2014】74号
关于印发《2014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和价格行为,提高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透明度,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公布<2014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4】171号)精神,现将我县《2014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印发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街道、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规定,认真做好本街道(镇)本部门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公示的主动性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2013年我省全面开展了收费工作的清理和规范,取消了部分涉农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各街道办事处
、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抓好落实,按照重新审核的《2014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详见附件),将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到村(组)。各街道、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务于7月底前全面完成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不得将已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继续公示。
二、因地制宜创新公示形式,提升公示效果
要不断完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以及公示栏、价目表、电子显示屏等多种方式,将涉农收费和价格的项目、标准等内容公示到乡镇、村组,切实做到让农民群众家喻户晓、明明白白。
三、强化对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的监督
要加强对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农民群众举报的各种乱收费、乱涨价等问题,要认真受理,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1、四川省2014年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2、四川省2014年度涉农价格公示表;
隆昌县发展和改革局隆昌县财政局隆昌县农业局
2014年4月15日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
隆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14年4月18日印
附件一
四川省2013年度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表
收费单位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计生部门
一
社会抚养费
见《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42、43条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公安部门
二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费
居民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川价发[2005]29号
1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0
2
居民身份证损坏丢失补领
40
3
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10
国土部门
三
土地证书工本费
证
5(普通)
个人
财综[2004]5号
川财综[2004]8号
新建自用住房,农民自愿选择
建设部门
四
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
证
10
居民
新建自用住房
林业部门
五
林权证
证
5
单位或个人
计价格[2001]1998号
川价费[2002]194号
民政部门
六
婚姻登记收费
婚姻登记者
计价费[1996]768号
川府发[20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