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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辽宁省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建议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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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问题是人类社会面临的最为严峻且最难以应对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因温室气体大量排放所造成的国际公共负产品效应,最终酿成了全球气候环境的公用地悲剧。实质上该问题已不再是单纯的环境问题,而是一个涉及国际合作与国际制度创设、国家发展战略与道路选择以及地方政府构建新型管理与经营模式的跨层次问题。气候问题在国际国家地方政府三个层次间逐层内渗,一方面导致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应对该问题时需要承受来自上一层次的压力;另一方面,也为国家和地方转变发展模式提供新的经验和契机。
一、国际气候谈判形势发生变化给中国带来压力
从《京都议定书》的签署与强制生效,到2007年巴厘路线图授权谈判的开始,再到2012年德班气候谈判平台的正式启动,国际气候谈判在世界各国一些企业集团的博弈过程中继续向前推进。然而,在国际气候谈判的推进过程中,原本有利于中国的谈判环境出现了相对复杂的变化。

《京都议定书》体现的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主张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问题时应注重历史责任和南北区分。即在推行世界各国共同减排的前提下,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区别对待,强调发达国家的长期工业化历史对全球气候变暖负有主要责任,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目标是消除贫困和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发达国家应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清洁能源的资金援助。然而在新近的德班谈判中,主要发达国家提出,要在国际经济新格局的框架下变化地理解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要求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在与发达国家对等的制度框架下强制履行减排义务。在2013年的华沙气候大会中,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则一再向联合国施加压力,强调各国在减排问题上的平等性,否认共区原则作为谈判的指导性标准。

与《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谈判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两大阵营的长期对皇相比,德班平台的谈判格局出现了新的变化。发达国家的阵营依然稳固,原本存在立场分歧的欧盟与美国正试图联手推翻共区原则的防火墙而与前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发展中国家阵营的日趋分化,小岛国和一些最不发达国家,由于自身缺乏应对气候暖化灾难的能力转而要求建立更加严格的减排机制,一些中等发展中国家则认为以中国为首的碳排放大户是它们与发达国家进行讨价还价的拖累,希望将中国等新兴发展中国家踢出发展中国家的阵营。阵营的分化,一方面削弱了发展中国家的集体话语权;另一方面,减少了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同情舆论。

伴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增长,有关中国的国际责任论甚嚣尘上,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在诸如对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的治理中承担更大的国际责任,2006年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碳排放国,2013中国的碳排放量达到世界总排放量的29%,超过欧美总和,而且中国的人均碳排放量已经超过了欧洲。身份地位的转变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硬性增长使得中国面对更多的减排诉求,发达国家指责中国应该承担更大减排义务,不能倚仗崛起大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双重身份搭便车,而一些发展中国家则不断质疑中国的发展中国家身份,要求中国承担等同于发达国家的国际减排义务。
二、完善碳交易市场是解决减排压力的现实选择
国际社会迫使中国承担更大的减排责任,为中国现存的经济发展模式带来巨大的压力。作为国际国家地方政府三个层次的中间环节,中央政府要在国际社会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双层博弈。一方面,中国要在国际气候谈判中争取更多的权益,为国家未来发展赢得更大的空间;另一方面,来自国际社会的减排压力,也倒逼中国采纳清洁的经济发展模式和高效的碳排放管理机制。
我国政府承诺,要在2020年前将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在2005年数据的基础上降低40%45%。作为经济崛起中的大国,中国对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求是刚性的,面对于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辽宁省而言更是如此。
,,位居全国前列。兑现减排承诺与碳刚性需求之间的张力迫使国家和地方政府将有限的碳排放权高效合理地分配各个生产部门和企业。因此,构建公平有序的碳交易市场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
碳交易主要源于在《京都议定书》的三项灵活机制中:一是联合履约。发达国家可以通过项目交易实现减排额度在彼此间的流动。二是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建立清洁发展项目,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以相抵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建立清洁项目的技术和资金,后者则以减排额为回报。三是国际排放交易。发达国家企业之间可进行额定减排量的交易。其中,前两项机制形成了目前基于项目的碳交易类型,而第三项机制则产生了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其运行模式为政府在考量经济和政治多方面因素的前提下设定碳排放总额的上限,并将该总额具体分配给每个履约企业,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排放量相互出售或购买未使用的碳配额,从而借助市场的力量实现减排额的合理分配,目前该交易类型约占全球碳交易总量的86%,而且相继出现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等相对成熟的市场机制。
2008年我国在北京、上海、天津分别建立了三家碳交易机构,2011年作为国家五省八市低碳试点地区的辽宁也成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中心。经过两年的准备,2013年碳交易权平台正式启动,目前该平台主要开展基于项目类的碳交易,交易内容为由减排项目产生的经过核证的减排量,企业团体或个人通过自愿的方式向减排项目购买核证的减排量以抵消其温室气体的排放。
总体上看,该交易模式既可实现总体减排又能达到向清洁能源项目融资的目的然而,对比辽宁省每年巨大的碳排放量和国内其他省市碳排放交易模式的多样化,辽宁省的碳交易模式仍然较单一,更广更深层次的碳市场需要进一步开发。
三、对辽宁省构建碳交易市场的建议
面对国际和国内减排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国内各个地区的碳交易市场已纷纷展开。拥有全国经济大省、国家老工业基地、低碳试点地区等多重身份的辽宁省,应在构建碳交易市场中实现四个过渡。

由于来自国际社会的气候压力旧趋增大,国家不断加强对温室气体的管控已成必然,而且基于配额的碳交易不但在国际市场占主要份额,而且也成为国内碳交易发展的趋势。相比基于项目的自愿碳交易,构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模式需要面临更大的挑战。其前提条件是政府要在企业间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一方面要对企业的历史碳排放量数据进行科学的收集和整理,以此作为公平下发配额的依据;另一方面还要对辽宁产业结构、发展战略和能源结构进行政策规划,以此作为合理分配碳配额的依据。除此之外,在配额交易过程中还要对企业的实际碳排放量和减排量进行核算与监测,设立计算能源消耗和碳减排量的测算体系,从而实现碳配额交易的过程公平,确保配额减排指标的货真价实。

目前,欧洲和美国等较为领先的碳交易市场,已经完成了由现货交易向期货交易的转变,并掌握了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而且,国内一些地区的碳交易市场也在跃跃欲试,尝试开展期货交易的市场模式。辽宁省目前仍以基于项目的碳现货交易为主,但存在将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融入碳交易平台的趋势。在基于配额交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政府可以对派发的免费碳减排额度予以限制,从而为碳金融市场定价机制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另外,为了保障碳金融市场的有序进行,还要对参与主体的资质进行审核,建立科学的资格评价体系。在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可以尝试借鉴欧美经验设计不同到期日的期货合约,提高碳金融产品在市场上的流动性。

基于碳排放压力的逐年增大,中国构建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脚步也在不断加快,长三角和珠三角等地区则利用自身的区位优势尝试构建区域性的碳交易市场辽、吉、黑三省和内蒙古地区的整体排放量较大,在全国所占的份额较高,而作为东北地区经济大省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龙头省份辽宁,具备成为东北碳交易中心市场的独特优势。在构建区域碳交易市场的过程中首先要坚持制度模式统一的原则,即建立统一的排放量核证体系、排放配额分配标准、排放量检测机制、资格认定标准和企业履约条款,从而保证各地区各企业公平有序地参与区域性的碳交易。另外,在统一市场的大环境下,还要鼓励各地区发挥自身优势,设计诸如湿地碳汇交易、草地碳汇交易、林业碳汇交易和海洋碳汇交易等灵活的交易类型和交易产品,由此来实现区域内不同地区间的优势互补。

法律与规范需要贯穿于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整个过程:一是要出台限制碳排放的法规,将减排从倡议层面纳入到法律要求;二是要建立严格的市场监管法规,对项目减排的核证、减排份额的分配、减排量的监测与核算、碳金融市场的管理机制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的认证、注册、监管做出详细的规定,充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三是要建立有关温室气体减排的行政管理机制,将减排纳入到对各级政府的评价体系中去,激励政府在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中扮演好组织者的角色;四是针对辽宁企业参与碳交易市场意愿不足的现状,可在法规中融入一些激励条款,对率先参与碳交易的企业给予资金、技术、基础设施保障等方面的帮助,从而塑造企业参与碳交易的偏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