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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与股权6.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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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EA
四、股东的法律地位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平等。
五、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新《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权的分类
股东权分类
具体权利类型
股东个人利益
共益权
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和全体利益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股权行使
单独股东权
自益权、表决权等
的条件
少数股东权
召开临时股东会火大会的权利

即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参与公司管理或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如:
①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无表决权股除外——优先股股东例外。
表决权一般情况按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行使,但新法规定有限公司可按章程约定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按股份表决。(新法第43条,第104条)
表决事项为《公司法》规定的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
②股东也具有选举和被选举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③少数股东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权和提案权。
(大)会提议权: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提议。
(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独立董事提议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40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新《公司法》:(股份公司)
第101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03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没有规定持股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