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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及法律保护〔公需课程〕作业
说明:
初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1-8题;
中、高级职称学员“公需课作业〞为7-10题;
所有学员均需按要求提交“公需课作业〞。
作业提交时间:以网站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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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发生冲突时,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一种是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规处理;一种是运用?商标法?将原产地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注册。
原产地标记与已注册商标在本质是一致的,均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均须具有显著特征,并且均不得与在先权利相冲突。从实际工作出发,原产地标记的审查与注册商标的审查应是一体的,必须保证审查原产地标志与审查注册商标的不冲突,特别是使用的不冲突。采取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统一,对于国家管理和权利人的利益保证,都是最合理、最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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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间文学艺术是特定民族或者世代居住于同一地域的特定群体在长期共同生活和劳动中不断创作、积累而产生的珍贵文化遗产,具有极高的文化、经济和政治价值。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在一国国土上,由该国的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经世代相传,不断开展而构成的作品。一般认为,它包括语言形式〔民间故事、民间诗歌〕、音乐形式〔民歌、民间器乐等〕、动作形式〔民间舞蹈及戏剧等〕以及用物质材料表达的形式〔绘画、雕塑、工艺品、编织品等〕。
所以,民间文学艺术是一种艺术形式,,也就出现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具有活态性、群体性、独特性、生态性、积累性五大特征。相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而言,除独特性、生态性特征以外,有三个特征标志着二者之间的区别。换句话说,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一般是不具备活态性、群体性、积累性三个特征的。
,著名商标制度有什么改变?
答:新修改的?商标法?明确规定了生产、经营者不得将“著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者将面临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及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分。该规定可视为是对著名商标保护的异化历史进行拨乱反正,将其从所谓的“荣誉称号〞重新拉回“法律事实〞的立法努力。
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著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认定著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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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号权是指商号所有人基于商业登记而对其使用的商号所享有的排他性专有权利。商号权以登记为要件,即商号权以商号登记为成立的要件。同一商号,按登记的先后顺序登记在先的可以排斥登记在后的而单独享有商号的专有权利。商号权作为商主体对其商号所享有的专属权利,在长期的开展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权利属性。
商号权的内容包括: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使用权以及商号权人对商号的专有权。前者是指商号权人有权使用其经登记的商号,且他人不得阻碍。后者是一种排他性、独占性的权利。已经登记的商号,未经商号权人同意,他人不得擅自作相同或类似的使用。
商号权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号权是通过商业登记而取得的法定权利。(2)商号权利人对商号享有专有权利。(3)商号权依附于商主体从事的特定营业。(4)商号权具有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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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开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的根本环境和条件之一。它将促进科技工作者有更多的科学发现和创造创造,使科技投入获得应有的回报,促进科技事业的持续开展。同时,国际合作的开展使各国法律制度在大方向上日益趋同,尤其是知识产权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已经逐步纳入有关国际协议的框架之下,做好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的对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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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权益的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都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此外,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述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并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还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照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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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诱助侵犯专利权就是指通过一定方式,教唆、引诱、帮助他人对专利权所实施侵害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直接侵犯他人专利权,但却成心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发生直接的侵权行为,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诱导或唆使别人侵犯他人专利权的成心,客观上为别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我国司法实践中往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那么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当连带民事责任。将诱助侵犯专利权人按照共同侵权人来处理的。应该说在很多情况下,诱助侵权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但这仅仅是诱助侵权行为的一种情况。诱助侵权实际应包括三种情况:第一,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存在意思联系,也就是事先有过沟通,这属于共同侵权;第二,诱助侵权行为人与被诱助侵权行为人不存在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属于无意思联系的数人侵权行为;第三,尚没有或者难确定被诱助侵权人时诱助侵权行为人独立承当侵权责任。后两种情况并不属于共同侵权的情况。
8..新商标法对商标相似侵权行为认定有什么修改?
答:“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拟,二者之间在视觉上根本上没有差异;“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相比拟,二者在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色彩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形成的商标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的主体形状、色彩组合近似,将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注册商标同时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误认为该侵权商标的商品为原注册商标商品有特定联系。
相同或相似商标的认定原那么为: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份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
3、判定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新商标法加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如下:
〔一〕调整商标侵权构成
新法对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调整,区分商品商标均相同与近似类似的情况,同时引入混淆要件,并增加“帮助侵权〞的规定〔第57条〕,但目前还不清楚该混淆标准如何与第30、31条的规定衔接。
〔二〕明确商标与企业名称处理路径
新法明确提出了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的法律适用,即“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著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第58条〕
〔三〕明确正当使用范围
新法对缺乏显著性的标志以及三维标志的正当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一是“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二是“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第59条〕。
〔四〕明确举证不力的后果
新法规定了被告举证不力的后果:“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第63条第二款〕。这一规定对于侵权人的举证是一种催促,也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的认定。
〔五〕细化民事赔偿
新法细化了商标侵权民事赔偿的计算标准:首先,新法优化了行政调解赔偿程序,规定除了提起行政诉讼外,“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第60条〕。其次,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情况下赔偿的计算方法:一是确定计算赔偿顺序,即依次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以及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二是对恶意侵权的允许惩罚性赔偿通常赔偿额的1-3倍;三是将法定赔偿提高到300万以下〔第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