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食品安全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心得体会.docx

格式:docx   大小:14KB   页数:4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食品安全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心得体会.docx

上传人:海洋里徜徉知识 2022/10/15 文件大小:14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食品安全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心得体会.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食品安全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心得体会 】是由【海洋里徜徉知识】上传分享,文档一共【4】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食品安全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心得体会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食品安全管理社会管理创新的心得体会
食品安全治理是社会治理的一个方面,从近年发生的食品安全大事看,我国社会治理有创新之必要。
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现代社会的治理机制有二:一是,行使公权力,即启动国家公共安全保障机制,由国家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交易市场进展行政干预,追究制售者的行政责任,撤消执照、罚款等等,并同时由代表国家强制力的司法机关追究制售者及相关个人的刑事责任;二是,行使私权利,即由受害人直接或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有害食品制售者提出民事损害赔偿的恳求。
在近年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大事中,公权力的声音声势浩大,但生命权、安康权受到直接侵害的受害消费者的私权利主见却显得那么微弱和渺小。在“三鹿奶粉大事”中,或因证据,或因其他缘由赔偿不尽人意,以至于赔偿基金的帐目都难以公布。而地沟油、黑心米、瘦肉精、染色馒头等大事,料想定少有“受害人”主见赔偿。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社会治理机制更偏重于行使公权力。所谓重拳出击,都是公权力重拳在出击。
不行否认,在短时间内偏重行使公权力会起到震慑的作用,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偏重和依靠行使公权力的社会治理模式有如下弊端:第一,助推政府机构无限扩张,费用开支有增无减,而赖以维持的税收或者垄断利润更无法减免。其次,助推公权力膨胀。例如在这次全国上下重拳出击中就有一种对食品经营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的观点,严格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效果会有,但也难排解为日后某些公权力寻租又拓展了一条新路径的可能。第三,难以长治久安。三聚******奶粉大事距离现在并不遥远,便又消失染色馒头、瘦肉精大事就已说明问题。震慑从来就不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方法。震慑是使人们心怀恐惧,而一旦震慑力稍有松懈,无良商人的手段便又死灰复燃。
固然,因食品安全问题行使私权利也存在一些难点,这些难点问题使原有的法律爱护机制遇到了挑战。从目前的状况看,好像陷入了有法律,但食品受害者的权利却难以保障的困局。与食品受害者行使私权利有关的法律不行谓少,从一般法的层面上看,有刚刚公布的《侵权责任法》,其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并在我国民事立法上第一次启动惩处性赔偿机制。从特殊法层面上看,有《消费者权益爱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然而,尽管有如此多的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食品受害人的私权利行使并不通畅。除上述社会治理理念相对偏重于行使公权力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缘由是,这些法律没有充分反映食品受害人的私权利行使特点,私权利行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也就是说食品受害消费者的救济法律尚不健全,法律没有赐予食品受害消费者行使私权利的有效通道。那么,食品受害消费者私权利行使有哪些不同于其他产品缺陷受害者私权利行使的特点?
首先,单次受害金额少。如染色馒头、瘦肉精等大事中均反映了这种特征。因此,以小额赔偿为目的的权利主见,一般会呈现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不诉;一种极端是烂诉。而法律中并无针对小额诉求的特别方法,这也使不法之徒制售有害食品的行为屡屡猖獗。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应解决的问题。
其次,受害消费者众多,即消费者集体受害。如何疏通受害者集体行使私权利的途径,也是食品安全治理的课题所在。比方,代表受害者集体的团体能否完全非官方的、非临时的存在,而法律为其合法存在供应依据。
再次,取证难是食品受害者行使权利的另一个特点。食品检验、鉴定的科学化、公开化,甚至检验、鉴定主体的公正地位和立场也需得到重视,而非如最近表现出的一个现象,某某专家在公开媒体上称“此添加剂无害”诸如此类的言论。对于这种宣誓,人们是持半信半疑状态的,由于所谓专家并未将其科学化的方法和结论通过法定的程序公开,尤其“专家”的公正地位没有法律的依据。
另外,是防患于未然的问题,即食品消费者知情权行使途径。尽管《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置、使用的商品或者承受的效劳的真实状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效劳的不怜悯况,要求经营者供应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效劳,或者效劳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状况”。目前,市民食用的很多日常食品并不知上述“状况”不在少数,那么,当生产者或销售者违反上述告知义务时,消费者如何行使权利爱护其知情权,很茫然,这与前述“小额赔偿”的权利主见相比甚至没有了可量化的数字,因此其私权利行使更不易。甚至,其中消费者的知情或制售者告知的相关成份及标准,由谁定,定什么,都需要细化及新的思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