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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设立.doc

上传人:dugusiyu 2017/8/19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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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谈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设立
论文摘要21世纪以来世界各国都将经济发展聚焦在文化创意产业之上,各种类型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也在世界舞台上遍地开花。然而,国内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并没有完善、统一的规定,这阻碍了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健康、快速的发展。并且,目前已经出台的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设立的政策也存在许多不足,所以建立关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设立的法律体系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法律体系
一、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市场准入之现状
(一)管理机制
从纵向立法来看,国务院颁布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工作,该《办法》还规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认定标准、程序以及考核项目等。相应的,北京市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市级的园区的认定主体、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工作也有自己的规定,北京市的各辖区也规定了各自的区级的园区的认定主体、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工作的规定。虽然各级颁布的文件都是针对各辖区的园区的规定,但是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层级的规定之间并没有纵向的联系,认定、考核标准也都有出入,甚至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定义都持不同的意见。中央政府并未制定总领文化创意产亚园区发展的法律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对于如何统筹规划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建设、如何组织园区内部的各企业资源的综合利用、政府需要为园区提供怎样的政策支持等问题也均没有制定详细的规定,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具体管理规定中央政府和地方各自为政,没有达成统一的、井然有序的、有利于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管理体系。所以理顺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之间的关系,并形成一个完整的由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的地方立法体系,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横向政府部门分工来看,政府文化管理部门机构分设、职能交叉,在决策机制上,部门之间缺乏配合,整体协调不足,虽然各政府部门都在联合管理文化创意产业,但是没有统一的管理规章作为指引,联合的组织中也没有设立完善的究责体制,存在着以部门利益代替整体利益的倾向,难以在发展整体目标上形成合力,不利于产业竞争力的提升。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与考核的主体,我国各地区大多采用设立领导小组的方式。从全国范围来看,各省市文化创意产业的领导小组五花八门。有的由宣传部牵头,有的由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有的由经济贸易委员会牵头等。在日常工作中,虽然各个相关部门对工作都能给予支持,但这些部门间相互独立,没有一个明确的部门对产业的发展进行总体上的把握和统一,往往政出多门。管理主体混乱,各政府部门均具有发言权,均有有利于该部门管理的标准要求,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陷入两难境地。
(二)具体内容
在市场准入方面,还面临的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授予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标准不明。授予标准不明,导致园区不具备自己的特点,大量文化产业园区定位趋同,将导致资源的分散与浪费,并可引发各园区间的恶性竞争,对现有园区的良好运行产生冲击。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假借申请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之名,实际目的是为了圈地的企业,他们在竞拍得到土地之后转而改为商用,使文化产业资源大量浪费。不仅如此,对已经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