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定书
桂工商经处字〔2017〕2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市分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451200000002234(1-1)
营业场所:河池市金城江区西环路132号
负 责 人:曾伟
成立日期:1996年9月25日
经营范围: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保证保险等人民币或外币保险业务;国家委托经营的政策性保险;各类财产保险及其再保证保险的服务与咨询业务;代理其他保险公司办理有关业务;国家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2013年12月19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本局对河池市保险行业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处理。经本局领导批准,对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及相关保险企业达成
、实施垄断协议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河池市9家保险企业签订《摩托车保险业务自律协议》(以下简称《自律协议》),组织达成、实施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经查明,2008年7月期间,河池市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以规范市场经营,防止恶性竞争为由,多次组织当事人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池中心支公司共7家保险企业召开会议,讨论《金城江自律协议》的相关条款的有关事宜。经过河池保险行业协会多次征求意见,反复修改,上述7家保险企业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金城江自律协议》。
河池保险行业协会于2008年7月23日以河保险行业协会发〔2008〕19号文件形式向7家签约单位印发了《金城江自律协议》,并委托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统一代理摩托车保险业务。《金城江自律协议》就车辆分配方案、操作程序、费用来源与管理、违约处理等内容做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1、金城江区内实行摩托车交强险统一签单试点;2、取消各财产保险公司在金城江区域内摩托车的签单权(含本公司员工自己的摩托车都必须到统一签单点办理投保手续);3、河池保险行业协会委托正泰公司统一代管;4、车辆分配方案:人保27%、太保财25%、安邦9%、平安9%、大地12%、都邦9%、华安9%;5、签单地点第一次所购置设备的费用由各公司分摊;6、各财险公司将摩托车定额保费和手工保险单、保险卡盖好章送到签单点,由代办人员统一办理,代办人员负责按月按比例分配签单。每周公布一次各公司的保费报表。7、各产险公司按上月摩托车保险费收入的10%于次月10日前汇入保险协会指定帐户。8、实行统一签单后,各公司在统一签单点以外另设摩托车代理网点,并签有摩托车保单的,对该网点罚款5000元。各签约公司自己违约签发摩托车保险单的,每辆车交纳违约金2000元。9、凡是违约受处理单位,除处罚外,还在辖区内通报批评,受两次处罚的,取消比例分配资格。不准在辖区内经营摩托车保险业务。河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人达成了《金城江自律协议》,该协议得到执行。
河池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当事人宜州市下属公司及相关保险企业在宜州市达成了《宜州市摩托车交强险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宜州代理协议)及《宜州市摩托车交强险委托代理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宜州补充协议)该协议得到执行。自2008年11月27日,河池保险行业协会在第二次车险委员会会议上,对宜州、都安两县推行摩托车交强险统一出单问题征求各公司意见后,河池保险行业协会于2009年先后两次前去宜州市参与协议的制定,并协调解决当事人宜州支公司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营销服务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营销服务部、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营销服务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支公司等6家保险公司在摩托车交强险份额比例上的争执。《宜州代理协议》及《宜州补充协议》于2009年12月8日制定,由河池保险行业协会于2009年12月10日至15日拿给各保险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宜州代理协议》就操作程序、统一代理、费用结算等内容做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宜州市实行摩托车交强险统一签单试点,并由广西正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设点、统一签单,取消各财产保险公司在宜州市辖区内摩托车的签单权(含本公司员工自己的摩托车都必须到统一签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