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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及儿童用药临床应用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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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及儿童用药临床应用知识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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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孕产妇及儿童用药 临床应用知识培训
新华医院
医务部
培训的目的和背景
目的: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
保障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安全。
2011年8月18日,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12号)。
《通知》要求:
一、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加强购用管理
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遴选制度,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用品通用名严格选用、购进药物。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要定期对本机构药品供应目录中孕产妇及儿童药物进行评估,尽可能购进儿童专用药品和剂型。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物要及时采取停购、清退等措施,保障临床用药安全。
培训的目的和背景
二、加强孕产妇及儿童药物处方及调剂资质管理
对医师和药师进行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严格考核。医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获得孕产妇或儿童药物调剂资格。
三、规范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孕产妇药物治疗要遵循合理用药原则,尽量减少药物对子代的影响,努力做到最小有效剂量、最短有效疗程、最小毒副作用。
儿童药物治疗要严格掌握适应证,除***用药原则外,必须严格掌握儿童用药的药物选择、给药方法、剂量计算、药物不良感应及禁忌症等,避免或减少不良反应和药源性损害。
培训的目的和背景
医师和药师要做好对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的用药前指导,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药物治疗方案、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预后情况等,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要严密观察住院孕产妇及儿童患者用药过程中药物疗效和不良反应,对出现的药物不良反应要及时妥善处理。
五、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处方和医嘱点评工作
建立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评估制度与持续改进机制,加强孕产妇及儿童用药和医嘱审核,定期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本机构孕产妇及儿童用药情况进行检测、分析、评估,开展专项处方和医嘱点评,有针对性的推出干预和改进措施。
培训的主要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孕产妇及儿童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及考核内容至少应当包括:《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中国国家处方集》、本机构处方集,妇产科、儿科等相关专业的临床诊疗指南,孕产妇、儿童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
培训的主要内容
此次培训的主要的内容为:
《药品管理法》
《执业医师法》
《处方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中国国家处方集》
药品管理法
1984年9月2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
2001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药品管理法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用药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法。
药品管理法
第四章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制剂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过,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
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