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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和履行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五节保险合同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
法律关系
人们根据法律规定而结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保险契约
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给给另一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
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
第一,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第三,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保险合同的特性
(一)双务性
(二)射幸性
(三)补偿性
(四)条件性
(五)附和性
(六)个人性
(二)射幸性
射幸
碰运气、赶机会的意思,机会性
射幸性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上。
投保人可能得到超出缴费补偿,可能只缴费无补偿
保险人可能给付大于收到的保费,也可能无给付。
射幸性源于保险事故的偶然性——主要是财险,人身保险较弱,储蓄较强
只对单个合同而言,整体收支平衡,不存在
财产保险而言
补偿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损失部分的补偿,赔偿不能高于损失数额
保险目的——恢复而非改善
防止犯罪和道德风险
(三)补偿性
(五)附加性
附和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保险人依照一定的规定,制定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投保人依照该条款或同意接受,或不同意,一般没有修改某项条款的权利
如果有必要修改或变更保单的某项内容,通常也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附加条款或附属保单,而不能依照投保人的意思改变
保险合同不是典型的附和合同,但具有附和性
保险人掌握保险技术和业务经验
投保人往往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提出异议
(六)个人性
主要体现在财产保险合同中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本人,而不是遭受损失的财产
保险人在审核投保申请时,要审核投保人和财产
投保人在转让财产时,是否能同时转让保险合同?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