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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
修订课题组第三次工作会议
会议资料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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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4日
中国城市规划协会·重庆
目录
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4
一、工作背景 4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4
三、修编依据 5
四、主要内容 6
五、工作过程 7
第二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 9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正文 10
1城市总体规划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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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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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区规划 12
3详细规划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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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风景区规划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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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9
6城镇体系规划 20
7城市设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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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镇规划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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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乡、村规划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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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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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规划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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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市政基础设施规划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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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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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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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其他类专项规划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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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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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 49
、选线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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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信息技术服务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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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 55
16研究型规划 55
—总体层面 55
—实施层面 56
—工程层面 56
17规划咨询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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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编制标书 59
19规划标底 59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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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修编工作说明
一、工作背景
2001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号)中取消了1993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调查研究,制定了指导意见,并于2004年正式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号文)(以下简称“2004版《指导意见》”),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2004版《指导意见》对于规范全行业的规划设计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各项收费是基于1991年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而2005年住建部又颁布实施了新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随着十多年的经济社会快速发展,2004版《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发展需求,各地规划设计单位普遍要求尽快修订2004版《指导意见》,因此,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于2016年底正式启动《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编工作。
二、修编原则与思路
,规范市场(目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的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情况,修改和完善2004版《指导意见》,为新形势下规划设计单位的合理取费明确依据,规范市场,防止漫天要价和恶性低价竞争,引导规划设计计费的公平、公正、公开。
,延续架构(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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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版《指导意见》所提出的项目类型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的框架和主题要求,同时结合问卷调查和座谈会的反馈意见,本次修编基本延续2004版《指导意见》的框架,适当对原有架构进行调整和扩展。
,留有余地(内容)
城市发展的转型,新技术手段的应用,对规划编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在规划类型和方法上都有新的突破,本次修编工作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2004版《指导意见》中已有规划类型进行增补,还要为未来新的变化留有余地。
,有效引导(费用)
我国幅员辽阔,东、中、西部的差异较大,对规划编制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指标制定需要对不同类型的城市和地区予以区别对待。具体计费标准应注重刚性与弹性相结合,普适性与特殊性相结合,有效引导具体实施操作。
三、修编依据
本次修编所提出的各项计费是基于建设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内容较为庞杂,本次工作说明中不一一罗列,只列出部分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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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
(1)《城市设计管理办法》(2017年)
(2)《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5年)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年)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0年)
(6)《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年)
(7)《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2003年)
(8)《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发布,2016年修改)
(9)《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1997年发布,2001年第一次修正,2011年第二次修正)
(10)《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1995年发布,2011年修正)
四、主要内容
本次修编工作的主体框架设置基本延续2004版《指导意见》,主要从七个大类入手进行修订完善,并增加“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研究型规划”三个大类,同时综合考虑新增和拓展的规划类型与内容,与2004版《指导意见》进行统筹协调。
(1)对于大类,如果能归并到原有大类的就不再新增。可在原有大类下面以新增注释或者新增中类、小类的方式来解决。
(2)把用地、交通、市政等涉及规划选址、规划设计条件的放在新增大类“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中;把信息技术、智慧城市等内容放在新增大类“信息技术服务”中。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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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于无法归并到原有大类中,也不属于选址和设计条件、信息技术服务的,统一放在新增大类“研究型规划”中。
2004版《指导意见》框架与本次修编框架对比
《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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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框架: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详细规划
四、风景区规划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六、城镇体系规划
七、环境景观规划(转至中类)
八、城市设计
九、小城镇总体规划规划(调整)
(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
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调整)
十一、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调整)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
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
十三、规划咨询(完善)
十四、编制标书
十五、规划标底
十六、电子文件(取消)
本次框架:
一、城市总体规划
二、分区规划
三、详细规划
四、风景区规划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六、城镇体系规划
七、城市设计
八、镇规划(调整)
九、乡、村规划(新增)
十、交通规划(调整)
十一、市政基础设施规划(调整)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
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完善)
十三、其他类单项专项规划(调整)
十四、规划选址与规划设计条件(新增)
十五、信息技术服务(新增)
十六、研究型规划(新增)
十七、规划咨询(完善)
十八、编制标书
十九、规划标底
五、工作过程
(1)2016年12月21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北京组织召开了2004年版《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修订)第一次工作会议,修订工作正式启动。会议明确了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规划设计专业委员会牵头开展修编工作,编制组主要成员有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等,会议明确了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的具体分工和工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