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外国法制史
第一章导论
一、外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分两个层次:
①历史事实,包括事件、文件和制度;②发展规律,变化的基础、条件、原因和结果。主要是后者,在这之上才能理解法制史,才能解释历史。
(二)范围
1、内容范围
(1)立法的历史(2)执法的历史(3)法的作用的历史(4)法的发展演变规律
2、地域范围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
3、时间范围
时期
代表国家
代表性法典
古代
(BC 4000年- 公元5世纪)
巴比伦
汉谟拉比法
印度
摩奴法典
雅典
梭伦立法
罗马
国法大全
中世纪
法兰克王国
撒利克法典
日本
大宝律令
还有教会法、城市法与商法、伊斯兰法等
近现代
法国
拿破伦民法典
英国
美国
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的比较:
:
(1)大陆法系又叫民法法系、罗马法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2)普通法系又叫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类型的统称。
:
(1)大陆:法国、德国、葡萄牙、荷兰、非洲的埃塞俄比亚、南非、津巴布韦; 日本、泰国、土耳其;加拿大的魁北克省,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苏格兰等。
(2)英美:除了英、美两国外,其他如印度、巴基斯坦、新加坡、缅甸、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以及中国香港都属普通法系。
:(1)法律思维:演绎型思维;归纳式思维
(2)法的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只是制定法;制定法、判例法都是法的正式渊源
(3)法的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
(4)诉讼程序:纠问制;对抗制
(5)法典编纂:有代表性的法典;不倾向进行系统的法典编纂
(6)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法律观念方面也不同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差异: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要法律渊源。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而且,判例所构成的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大陆法系法典构成了法律体系结构的主干;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的形式对某一类问题做专门的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法官只能适用法律而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不仅适用法律,也在一定的范围内在判例中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技术创造法律。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突出法官职能,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是对抗式的,中法官居中裁判而不能参与争论,同时盛行陪审团制度。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律分类、法律术语、法学教育、司法人员录用和司法体制等方面,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二、关于外国法制史学科的体系
(一)以历史类型的划分为基础
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二)以世界通史的历史分期为标准
上古;中古;近代;现代;当代
(三)以法系划分为参考
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社会主义法系
(四)以国别划分
古埃及法,楔形文字法,古印度法,希伯来法,希腊法,罗马法,日耳曼法,天主教教会法,城市法、商法和海商法,伊斯兰法,英国法,美国法,法国法,德国法,日本法,俄罗斯法,欧洲联盟法。
三、外法史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一)外法史学科历史沿革
外国开设法制史课程的状况
比较法总论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清未以来,重视外国法制史课程
新中国建国初期学苏联,文革中被取消
改革开放以来,恢复外法史教育
(二)外法史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与外国法律思想史---相辅相成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与部门法专史---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史实与理论的关系
总之,《外国法制史》在法学中的地位:定位是基础理论课,与法理学相辅相成,是法理学的基础,是深刻理解各种具体法律制度的前提。
四、学习和研究外法史的意义和方法
(一)意义
对知识的意义:古今流变、东西有别
对个人意义:融汇古今、贯通中外
对国家和社会的意义:”鉴于往事,资于治道“
(二)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生产力和生产方式的基础作用
历史的看待问题
“比较”方法
古代东西方法律的比较
(1)东方发展缓慢,简单、粗陋。古希腊和罗马,法律发展迅速,并达到比较完善的水平。
(2)古代东方, 法律主要是为君主专制服务的,带有浓厚的专制主义色彩。而西方,其民主政治水平较高。
(3)古代东方法律与宗教合为一体。而在西方,基本上消除了宗教的影响。不承认法律在宗教之下,而是以为法必须符全自然理性。
(4)古代东方,立法权多由君主一人执掌。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