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文件
柳州市卫生局
生局
柳食药监发〔2007〕11号
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柳州市卫生局
关于在全市城区医疗机构开展规范
药房(药柜)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城区卫生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自2006年9月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联合颁布《关于在全市县以下(含县)医疗机构全面开展规范药房(药柜)建设工作的通知》(柳食药监发〔2006〕11号)以来,全市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非常重视,积极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增加了药品储存的设施设备,改善了仓储环境,这对提高我市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水平,确保药品质量,维护农民用药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规范药房建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及《柳州市城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加强我市城区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决定从2007年7月起,在全市城区医疗机构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加强医疗机构的药
品质量管理,促进各单位药房、药库和药柜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为目的,使全市城区医疗机构形成规范、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使用质量,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质量规范管理,对药品的购进、使用、仓储保管等环节规范化管理,杜绝假、劣药品的使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通过开展规范药房(柜)建设,使我市城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水平整体上一个新台阶,创造一个良好的药品使用环境,最终实现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三、工作机构
为加强对开展规范药房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柳州市城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周德源(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张龙(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林卫(柳州市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刘永逸(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科长)
韦雪茜(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副科长)
英健民(柳州市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李春娟(柳州市卫生局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科副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科。(地址:柳州市高新一路科技大厦5楼;电话:2628782)
四、工作范围:
柳州市城区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范围是医疗机构(除个体诊所)。其中,以等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创建的重点单位。
五、工作步骤
规范药房(药柜)建设工作按照“试点推动、分步实施、注重实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城区医疗机构药房(药柜)规范化管理工作,争取用两年
半时间,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第一阶段:试点阶段确定4、5家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站作为试点,要求在2007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第二阶段:推进阶段 100%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30%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求2008年12月底前完成;100%城区医疗机构要求2009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
六、工作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药房建设活动的重要性,对照药品监督管理法规和《柳州市城区医疗机构规范药房(药柜)验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要求认真做好启动工作,以建设规范药房为契机,推进医院药房规范化管理。要投入一定的财力和物力,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各医疗机构应按自身等级标准对照《标准》进行规范药房建设工作。要从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设施设备、购进验收、储存养护和调剂使用等方面,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在自评符合《标准》的基础上,按建设“规范药房”验收申请表中要求的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城区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市城区规范药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医疗机构建设“规范药房”申请后60个工作日内组成验收评审组,对申报“规范药房”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医疗机构,联合发文授予“规范药房”称号、颁发“规范药房”牌匾,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医疗机构自行整改达到标准后,再重新申报。   
 (三)加强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开展规范药房(柜)建设工作是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医院管理年”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把规范药房建设工作与实施药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结合起来,把规范药房的达标情况纳入医疗机构信用信息档案,对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要加强督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重违法违规的,取消其规范药房(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