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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财政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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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财政厅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总则
为规范全厅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推动财政一体化系统建设,实现信息系统跨处室跨部门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确保信息化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序、安全、高效的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地方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信办〔2016〕7号)和《XX省财政厅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暂行)》(XX号),结合全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项目主要包括:财政应用系统软、硬件建设项目,网络、安全、机房、数据库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建设项目及其他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财政信息化项目建设按财政部要求,统一归口信息中心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循“三化”“五统一”原则,即“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数据应用、统一组织实施”(即“五统一”)原则,实现财政业务系统一体化、技术一体化、管理一体化,保证资源共享、安全保密,避免重复建设。
信息办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监理、项目验收与支付等项目管理工作。
信息化项目招标方案中必须明确相关建设要求、建设内容、目标效果以及相关技术指标。信息化项目涉及开发、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委托中介招标等合同、协议中应设立专门条款,对信息化项目档案的交付物内容、数量、范围、标准、移交时间、保密、验收标准及付款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明确违约责任。涉及知识产权的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中应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提交内容、标准等要求。
建设、验收与档案管理
项目管理严格遵循项目建设联席会议机制、重大问题集体研究机制,设置项目变更控制委员会以及项目建设管理小组,稳妥推进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信息办指定项目联络员(专人)负责系统需求、招标以及建设、验收项目沟通协调以及项目文档的建立与归档等工作。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实施应按照信息化建设项目的建设周期进行,包括概要设计、详细设计、系统测试
、系统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等阶段。各阶段必须制定明确的质量目标、阶段验收标准和阶段验收成果。阶段验收未通过的,不得进入后续阶段的实施;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信息办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进行项目实施。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信息办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信息办应及时向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项目验收由项目承建商向厅信息中心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处室(单位)同意后,信息办组织成立项目竣工验收组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验收。涉及相关处室(单位)的,信息办应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进行项目验收;涉及国家保密事项的,厅办公室应负责对相关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保密规定进行验收。
项目通过验收后,厅信息中心会同办公室财务科按规定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竣工结算,并办理固定资产
登记手续。
变更、推广与运维管理
因业务需求变更导致的项目需求变更,需项目承建方予以确认,由项目建设处室(单位)提交正式文件,由信息办召开联席会议予以核准变更方案。
信息化项目经验收运行稳定后,推广工作由业务处室(单位)主导,信息中心会同组织并参与系统推广工作。全省下辖市州、区县财政局主动要求使用省本级信息系统的,需以上行文上报省信息中心,经批复后方可使用。
系统验收后,项目承建商移交竣工文档(开发文档、)及源代码至信息中心备案,系统运维工作纳入信息中心IT运维管理体系内进行统一管理。
监督管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信息办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项目建设处室(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信息化建设管理管理办法。对于先建后报、边建边报、擅自提高标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或增加内容、同一项目拆分建设等为回避相关部门监管等违规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上报
信息化领导小组。
附则
本办法由信息办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