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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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改增背景
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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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征收范围
交通运输业
建筑业
金融保险业
邮电通信业
文化体育业
娱乐业
服务业等
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税率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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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增值税是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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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营改增内容
(一)从试点向全国推广
国务院常委在 2011 年 10 月 26 日的会议上做出了营改增试点的决定,决定在 2012 年在上海开始试点。
。
之后,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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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改主要内容:征收范围、税率
征收范围:“1+6”——“1+7”
交通运输业服务: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新增加广播影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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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应税服务范围详见《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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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应税服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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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影视服务。
广播影视服务,包括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发行服务和播映(含放映,下同)服务。
(作品)制作服务,是指进行专题(特别节目)、专栏、综艺、体育、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电影等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制作的服务。具体包括与广播影视节目和作品相关的策划、采编、拍摄、录音、音视频文字图片素材制作、场景布置、后期的剪辑、翻译(编译)、字幕制作、片头、片尾、片花制作、特效制作、影片修复、编目和确权等业务活动。
(作品)发行服务,是指以分账、买断、委托、代理等方式,向影院、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单位和个人发行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转让体育赛事等活动的报道及播映权的业务活动。
3. 广播影视节目(作品)播映服务,是指在影院、剧院、录像厅及其他场所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无线或有线装置播映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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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变化:一般纳税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
一般纳税人
现行税率
新增税率
17%、13%、0
11%、6%
小规模纳税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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