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1
文档名称:

广告法案例.docx

格式:docx   大小:33KB   页数:11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X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广告法案例.docx

上传人:雨林书屋 2022/10/21 文件大小:33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广告法案例.docx

相关文档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该【广告法案例 】是由【雨林书屋】上传分享,文档一共【11】页,该文档可以免费在线阅读,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广告法案例 】的内容,可以使用淘豆网的站内搜索功能,选择自己适合的文档,以下文字是截取该文章内的部分文字,如需要获得完整电子版,请下载此文档到您的设备,方便您编辑和打印。广告法律法例作业
广告一班董璐09132122
事例一
案情纲要:某化妆品企业为销售该企业生产的去斑霜,拜托某广告企业为其制作广告。广告企业在化妆
品企业用户信息反应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
传该去斑霜的成效。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悉此事。他们找到广告企业
要求其采纳举措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补偿他们精神损失。两方未能完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裁决:被告广告企业公然向林、方二人赔罪致歉,除去影响,停止伤害,补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
15000元。
评论:本案波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许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别人名义、形象的,应该
预先获得别人的书面赞同;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
应该
预先获得其监护人的书面赞同。”此外,《广告法》第
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
揭公布者违犯本法例定,有以下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伤害未成
年人或许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冒充别人专利的;
(三)贬斥其余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许
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赞同使用别人名义、
形象的;(五)其余入侵别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企业未经花费者林某和方某的赞同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
经过电视播放公之于
众,入侵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犯了《广告法》第
25条的规定。同时,私自使用别人名义、
形象,还违犯了《广告法》第
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公布者应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法院的裁决是正确的。
事例二
案情纲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拜托某广告企业制作广告。广告企业将制作好的广
告在某文摘报上登载,广告中载了然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钱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
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记上写着“MADEIN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登载虚假
广告欺骗花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销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
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企业和文摘报供给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评论:本案波及到广告经营者、广揭公布者对质明广告内容真切的有关文件的审察义务。
《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许拜托别人设计、制作、公布广告,应该拥有或
者供给真切、合法、有效的以下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余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质量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切性的其余
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揭公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检验、核实的义务,
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供给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揭公布者不得公布广告。
本案中,邮电局销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供给广告中商质量量有效证明文件
时,广告企业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登载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花费者的结果。所以邮电局、
广告企业和文摘报均有过失。《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犯本法例定,公布虚假广告,欺骗
和误导花费者,使购置商品或许接受服务的花费者的合法权益遇到伤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担当民
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揭公布者明知或许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公布的,应该依法担当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补偿恳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担当补偿责任后,能够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企业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事例三
案情纲要:某制药厂重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民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获取有关部门赞同的情
况下,私自在某印刷厂采纳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拜托一广告企业免费向民众发送。
某些花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置了这类药品,发现这类药品不单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成效,反而有很
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繁向有关部门检举。

有关部门收到花费者的检举后,

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检查办理。
评论:关于药品、医疗器材、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因为波及国计民生并且常常进行广告宣
传,所以,广告法采纳了特别的管理举措。
《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余媒介公布药品、
医疗器材、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应该进行审察的其余广告,一定在发
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例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察;未经审察,不得公布。”
第43条规定:“违犯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察机关审察赞同,公布广告的,由广告
督查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公布者停止公布,充公广告花费,并处
广告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察,私自以报纸形式公布药品广告,违犯了上述规定。因
此广告督查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企业停止公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
厂和广告企业处以罚款。
事例四
案情纲要:

2001年

7月,依据检举,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

XX经贸有限企业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
所发现该企业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
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状况。经检查认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
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假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企业向用户
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切合广告活动的特点,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
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犯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企业作出以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纪宣传,除去影响。(

2)处以

50000元罚
款。
评论:本案波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花费者”。第7条第
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39条规定:“公布
广告违犯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督查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
广揭公布者停止公布、公然改正、充公广告花费,并处广告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
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组成犯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本案中,XX经贸有限企业为了招揽顾客,私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
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犯了《广告法》
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依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该追
究该经贸有限企业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事例五
案情纲要:

1996年

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

并经过哈尔滨晓声广告企业代理,

在《哈
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公布

VEN

药品广告。广
告中有“已获取国家专利”、“专利号为”、“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期市场上出现了冒充仿造
我厂生产的VEN药品,相同花费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记,独家生产”等内容。
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花费

279380元。经检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公布的

VEN

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
专利宣传为已获取国家专利,

将专利申请号宣传为已获取国家赞同的专利号。

该则

VEN

药品广告是经过黑
龙江省卫生厅审察赞同的。
评论:本案波及到对虚假、违纪广告的认定和公布以及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波及专利产品或许专利方法的,应
当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获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获得专利权”的规定
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斥其余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许服务”的规定,联合本案事实,足以认
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公布的VEN药品广告违纪。依照《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付哈尔滨制
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改正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独
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纪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企业、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公布违纪广告、通告责备、充公广告花费和罚款的处罚。
《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察机关对违纪的广告内容作出审察赞同决定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司机关、行政督查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依据本规定,利用大众流传媒介公布药品、医疗器材、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例规定
应进行审察的其余广告,一定在公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察。广告审察机关
对违纪广告内容作出审察赞同决定,为违纪广揭公布供给了合法依照,同时,也伤害了广告审察
机关的尊严,一定担当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纪广告内容作出了审察赞同
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督查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告
状况,由其所在单位、上司机关、行政督查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案情纲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
经过哈尔滨晓声广告企业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
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公布VEN药品广
告。广告中有“已获取国家专利”、“专利号为”、“出厂质量高于
国家标准”、“近期市场上出现了冒充仿造我厂生产的VEN药品,
相同花费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记,独家生
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花费279380元。经检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公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取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宣传为已获取国家赞同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察赞同的。
评论:本案波及到对虚假、违纪广告的认定和公布以及有关法律
责任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波及专
利产品或许专利方法的,应该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获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获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
“广告不得贬斥其余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许服务”的规定,联合本案
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公布的VEN药品广告违纪。依照《广
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付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改正
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纪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企业、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公布违纪广告、通告责备、充公广告花费和罚款的处罚。
《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察机关对违纪的广告内容作
出审察赞同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责任人员,由
其所在单位、上司机关、行政督查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依据本
规定,利用大众流传媒介公布药品、医疗器材、农药、兽药和法律、
行政法例规定应进行审察的其余广告,一定在公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察。广告审察机关对违纪广告内容作出审察批
准决定,为违纪广揭公布供给了合法依照,同时,也伤害了广告审察
机关的尊严,一定担当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
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察赞同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余直接
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督查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告状况,由其所
在单位、上司机关、行政督查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7案情纲要:赵某到住处邻近某电影院看电影,在其入场时,看到影院门口贴着XX牌香烟的烟盒模型广告。烟盒上标了然该种香烟由
某烟草企业生产,广告由某广告企业制作。赵某认为在电影院做香烟广告违犯《广告法》,马上此事向工商局反应,工商局经检查真实。
评论:本案实质上波及到在公共场所对烟草广告的严禁性规定。我国《广告法》第18条规定:“严禁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公布烟草广告。严禁在各种等待室、影剧院、会议厅堂、
体育竞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一定注明‘抽烟有害健康’”。抽烟对抽烟者自己和四周的人都有害,所以关于烟草广告应作出必定限制。本案中的烟草企业拜托广告企业制作香烟广告在电影院进行广告宣传,违犯了《广告法》第18条的规定。
《广告法》第42条规定:“违犯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公布烟草广告,或许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督查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公布者停止公布,充公广告花费,能够并处广告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规定,广告督查管理机关应责令烟草企业、某广告企业和电影院停止公布该烟草广告,并对烟草企业、某广告企业和电影院处以罚款。
8
案情纲要:据中国花费者协会统计,以前有近二十家广告客户在全国十五家报纸、杂志上登载过“获国家专利的人体电子增高器”广告,使全国很多省、市的矮个青少年被骗,承受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广告称:“经临床试考证明,半年内可增高三至七厘米,成效显着,无副作用,产品已经过中国科学院、有关单位医师、高级工程师
及专家判定,切合科学及医学原理,成效优秀,合适十六岁至二十五
岁男女青年佩戴,是青春期矮小青少年的最正确健美增高器”。有的厂
家在说明书上说:“经河北省医学院隶属医院对石家庄市第十五中学
四十八名同学的临床试验,均增高五至七厘米”。实质上这则广告上
的产品使很多被骗的青少年不单没有增高,反而灼伤了身体。危害了
身心健康。有的青少年按说明书使用后,双脚被烧出两个又黑又深的
血窝,血水不停流出,被烧的地方失掉知觉,一个多月才治愈,不单
影响了正常的学习,身心也遇到了伤害,影响极坏。
评论:本事例反应了当前我国大批存在的缺少科学依据的药品、医疗器材广告的泛滥。
我国《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不得伤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第14条规定:“药品、医疗器材广告不得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能的断言或许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许有效率的;(三)与其余药品、医疗器材的功能和安全性比较的;(四)利用医疗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许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五)法律、行政法例规定严禁的其余内容。”
本则“人体电子增高器”广告不单没有使使用此增高器的青少年增高,反而灼伤了身体,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违犯了《广告法》第8条的规定。有关部门和一些花费者对此广告作了追踪检查,河北省医学院的四个隶属医院一致否定对人体电子增高器做过任何临床试验;发明者自己也认可不过“理论推测”,没有做过人体临床
试验及工程师和专家判定。其“获国家专利”更是欺骗钱财、陷害青
少年的幌子。所以,这则广告还违犯了《广告法》第14条的诸多规
定,是违纪的虚假广告,应该予以取消,并且应追查广告主和广揭发
布者的法律责任。
9
案情纲要:1997年3月4日乐邦利企业与绿美企业签署《乐邦
利电视直销供货合同书》,商定由绿美企业向乐邦利企业供给DW一
5型不锈钢净水器并拜托乐邦利企业制作播放净水器广告。
3月6日
乐邦利企业又拜托XX有线电视台在乐邦利直销节目中制作并播放
净水器广告。广告把自来水描述成含有害物质,在净水器过滤后才清
纯靠谱,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可直接饮用。该广告每日播放4
次,直至3月25日,广告播出后在覆盖地域居民中产生激烈反应,
很多市民纷繁去信去电谴责自来水企业。为此,自来水企业以XX有
线电视台、乐邦利企业和绿美企业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广
告入侵了自来水企业的声誉权,要求改正和补偿损失。
法院裁决XX有线电视台、乐邦利企业和绿美企业停止侵权,在电视上致歉,并补偿自来水企业损失10万元。
评论:本案波及到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有关责任的法律规
定。
我国《广告法》第12条规定:“广告不得贬斥其余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许服务”。第40条规定:“公布广告者违犯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督查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公布者停止公布、公然改正、充公广告花费,能够并处
广告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揭公布者违犯本法例定,有以下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担当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伤害未成年人或许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冒充别人专利的;(三)贬斥其余生产经营者的商品和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赞同使用别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余入侵别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商业广告拥有很强的花费导向作用,花费者在对广告宣传的商品没有专业知识时,常会对广告内容坚信不疑。一些广告经营者会利用花费者这类心态经过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余商品或服务进行比
较,贬斥他方而达到抬高自己的目的。这类广告行为是一种不正当广告行为,不单会使其余经营者的商誉受损,同时也会误导花费者。依据《广告法》第十二、第四十、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自来水企业生产的自来水切合国家生活饮用卫生标准而被告却对其商品进行贬斥,应依法担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实质上,这也间接地保护了花费者的利益。
10
案情纲要:某报某日登载了一则“L66殊效生发宝斐声国内外”
的广告,称国家商标局注册的“神州牌L66殊效生发宝”是一种能使
毛发重生的最新殊效类药化妆品,切合轻工业部标准规定,对斑秃、
普秃、全秃、壮年脱发、脂溢性脱发症均有殊效,快者使用七天能萌
长新发,有效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达到97%的最高疗效,获取国内消
费者的好评,特别是在今年的广交会上和国都北京获取了外商的高度
赞美,的确是生发之宝、神州之宝、人类之宝,填充了中国多年来秃
发不治之症的空白。已行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10多个国家。为知足国内需求,我部现办理国内邮购业务等等。很多花费者信认为真,纷繁邮购。但使用该种殊效类药化妆品后成效其实不显然,于是思疑广告的真切性,投诉到市工商局,工商局经过检查后,认定该广告是违纪的广告,并赐予了该企业相应的处罚。
评论:这是一则虚假、违纪广告。
我国《广告法》第10条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检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该真切、正确,并表示出处”。本案中的
“L66殊效生发宝”广告中“对斑秃、普秃、全秃、壮年脱发、脂溢性脱发症均有殊效,快者使用十天能萌长新发”的语言与客观事实不相切合,夸张了此产品的性能和功能,不切合头发生长的科学规律;其次,广告中提到的“有效率在全国同类产品中达到最高疗效,为
97%”的统计资料没有客观依照;并且,使用了“最高疗效”等简单
误导花费者的绝对化词语,借以抬高自己,贬斥其余同类产品;第三,广告中称此产品是“生发之宝、神州之宝、人类之宝,填充了中国多
年来秃发不治之症的空白。现已行销美国、加拿大、日本等10多个国家”等用语和销售业绩系广告主任意假造,缺少真切性、正确性。
所以,本则广告因为存在诸多虚假之处,违犯了《广告法》第10条的规定。广告督查管理机关能够要求停止公布该广告,并处以广告花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在相应范围内公然改正除去影响,甚至能够要求其停止广告业务。抵花费者造成伤害的,应该补偿。
11
案情纲要:某晚报登载了某企业的一则广告,广告称:该企业生产的B氏电子治疗器,系专利技术产品,专利保护号:,对治疗肝
炎和腰腿痛有殊效,并曾被选送“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展览会参展。
该治疗器疗效高、无副作用,最适应乙型肝炎与腰腿痛,经全国26个省市医院600多例临床证明,治愈率达95%。对骨质增生、类风湿、关节炎、各样神经痛、支气管炎、神经虚弱、偏瘫、闭经痛经、痔疮
等均有显然疗效,被患者称为“神匣子”,是家庭必备的治病工具。花费者巩某多年为腰痛所困扰,见广告后即按广告注明的地点汇款购置,1个月后,治疗器寄到,巩某遂按说明书使用,但几个月后,腰痛仍旧,疗效全无。巩某思疑该治疗器名过其实,便将该治疗器送有关部门检验,结果证明该治疗器在使用时能令人产生必定的舒畅感,但对治病却无甚功能。巩某向该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了检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检举后,派专人进行检查,结果发现所谓专利产品,选送参加“布鲁塞尔尤里卡”世界展览会,治愈率达
95%等纯属企业杜撰,其所作广告实为欺骗花费者的虚假广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时,该企业同
意接受巩某的退货要求,返还其购货款430元,并补偿其经济损失
元。
评论:本案是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花费者的典型事例。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
和误导花费者”。第11条规定:“广告中波及专利产品或许专利方
法的,应该注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获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