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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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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因此,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主要指人民法院及诉讼当事人,为使行政诉讼顺利进行,而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行政诉讼证据进行采集的活动。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不同于其他诉讼活动的特殊之处是由于行政诉讼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原那么决定的。〔1〕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工作应当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阶段完成,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及证人收集证据。庭审中合议庭对被告在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应不予采信。二审法庭也不能采信一审被告在一审中未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8条规定,被告只有在以下情形下,才能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①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②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2〕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任务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而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决不能代替被告去收集证据。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9条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形下,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①原告或者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②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的。此外,人民法院还享有对关键性的专门问题指定鉴定部门的法定职权,?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配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在事实真伪不清时,法官必须进行裁判而采用的处理案件方法,而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中,如何适用举证责任或者将举证责任决定由何方当事人承当,那么是举证分担理论上的问题。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法律要件事实的主张和证据的收集与提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进行分配,原告、被告、第三人按照举证责任的指引,收集和提供有关要件事实的证据。源自于古罗马法的最初的民事诉讼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遵循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理,当今的民事诉讼中仍以此原理为准那么指导着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实际操作。随着社会的开展,古罗马法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演变为“被告承当举证责任〞。在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不仅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了准那么,而且也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策略指明了方向。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不仅关系到实体法律的公正能否在诉讼中实现,还关系到能否构建一个有效率的诉讼程序。由此可见,举证责任的分配在诉讼中是非常重要的。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法律上的预先分配,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可能性是分配举证责任的重要因素。
下面就行政诉讼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制度以及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原告申请或依职权***的制度作一个论述:
〔一〕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承当的是说服责任及其原因。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举证责任,但因为两种诉讼程序性质、形式和特征存有诸多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一般原那么,以“举证责任倒置〞为特例。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据此,当被告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时,就由被告承当败诉的后果,原告并不因举不出证据反驳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而败诉。
?行政诉讼法?之所以规定行政机关对其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当举证责任,是由以下原因决定的:
第一、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的一个最根本规那么是“先取证、后裁决〞。
行政案件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研究行政诉讼总离不开行政执法的过程,研究举证责任也是一样。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运用自己的职权,收集证据,调查事实,适用法律,做出行政决定的过程。这一过程存在着证据、资料信息收集、证明、说服、反驳、抗辩、听正和决定等环节,这是我国?行政法?所要求的“先取证后裁决〞规那么的具体表达。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活动,实际上又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有着内在的关联性,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一句话,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是行政执法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延续和再现。
第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居于主动地位,其实施行为时无须征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意,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那么处于被动地位。
第三、行政机关的举证能力要比原告强。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原告几乎没有举证能力,有些案件的证据需要一定的知识、技术手段、资料乃至于设备才能取得,而这些又往往是原告所不具备的。
第四、有效防止行政权滥用的需要。行政机关做出的决定具有“公定力〞,即行政机关的决定一经做出就马上生效,为了有效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行政决定承当证明责任。
?行政诉讼法?在规定了被告承当举证责任的同时,还对被告的举证行为作了相应规定,这些规定是被告举证时应当遵循的。
第一、被告应承当应当举证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2条 “被造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标准性文件。〞首先被告要提交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依据。其次要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根据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机关应领先取证,后裁决。诉讼中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同样不能收集证据。
〔二〕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承当的是推进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那么,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需要承当举证责任呢?
?行政诉讼法?第41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假设干解释?第27条规定,“原告对以下事项承当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承当举证责任的事项。〞
从以上规定可以肯定地说,原告在行政诉讼中也承当举证责任。但这个举证责任只是推进责任。原告对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包括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适格的原告、被告等。这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前提。笔者认为原告只对上述4款负举证责任。其中对第1款学术界有分歧意见,且?行政诉讼法?第41条已经规定,此款不属举证责任,只是起诉的条件。起诉的条件之一就是“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那么这里的事实依据也就是举证责任之中的事实依据,所以说把起诉的条件算做原告的举证责任较为恰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假设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4条和第5条与?行政诉讼法?、?假设干解释?的上述规定有所不同,表现在:一、不需要原告举证的情况:1被告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第二,?证据规定?明确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第三,?证据规定?取消了“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的限制,规定为: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提供证据。
综上,原告在行政诉讼中提供证据仅限于以下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具体而言就是?行政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在诉讼时效内起诉,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笔者认同有的学者认为:原告对起诉期限的证明责任是一种推进责任,只有在被告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的说服责任举证完成以后,原告才负反证的举证责任。[1]
第二、有明确的被告;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当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1、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第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情形
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了弥补原告举证能力的缺乏,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障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设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制度。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和当事人举证构成了我国证据制度的两个方面,也是证据来源的两个途径,在实践中有不少证据是原告不能取得的,一些证据只有法院依职权才能获得。
在法院调取证据这种特殊的举证程序中,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须依法定程序进行,要处理好法院调取证据和当事人举证之间的关系。2、对于不积极取证将导致证据消失或者以后很难取得的情况下,可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采取证据保全。3、即法院在调取证据时要处在一个适当的地位上。在不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必须要有原告的申请,并且有合法的理由。同时,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要经过当事人当庭质证。4、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只能是对原告举证能力的补充,不能代替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应负的主要举证责任。
我国行政诉讼法律对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做了如下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34条、?假设干解释?第29条、?证据规定?对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作了具体规定。
上面就一般行政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责任、特定情况下人民法院经原告申请或依职权***,作了比拟全面的论述。因我国行政诉讼相关法律对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赔偿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有些特殊的规定。下面专门就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和行政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进行论述。
二、不作为行政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什么是行政不作为情况比拟复杂,理论界也没有统一的说法,大致有以下几种:第一,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某种作为的法定义务,并且具有作为的可能性而在程序上逾期有所不为的行为,其后果表现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末依法应作为行为,因而必定是违法的;[2]第二,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某种法定的作为义务,在应当为之且可能为之的情况下,却拒绝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3]第三,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申请,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却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一种行为方式;[4]第四,不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间内或合理的期间内不给予答复或未作出任何行为,前提是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没有任何作为。[5]笔者赞同第四种说法。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被告不作为案件多属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以相对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没有申请人的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从事该行为。因此,对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既然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他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在行政程序中曾向行政机关提出过申请,否那么其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就失去了根底。不过,只要原告证明其提出过申请,被告就应当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由原告提供证据的情形仅限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包括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主动履行职责没有履行的情形。
行政诉讼是以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中,就是以对被告的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为核心的诉讼。不作为行政诉讼的要素如下:
第一、具有可诉性;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是行政诉讼范围内的不作为行为,即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行政机关不作为也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不过是一种消极的行政行为,是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诉讼原、被告恒定: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即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法人恒定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恒定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三、诉的标的:在不作为行政诉讼中,诉讼是由行政主体的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标的也就是由于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而在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
第四、诉讼理由:不作为行政诉讼中,诉的理由是作为原告的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不作为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对申请应予答复,被告对不答复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应履行其实体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对其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如果被告的法定职责客观上并不明确,其举证责任并不一定完全有被告承当。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明确时,法院也很难判定行政机关应否履行。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行政诉讼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具体分配如下:
〔一〕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
第一、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被告负举证责任。?假设干解释?第27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当。但是,如果被告反驳,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承当,?证据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被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接到申请的时间、立案的时间、告知诉权或起诉期限的事实,以证明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第二、被告对不作为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这样规定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因为行政不作为也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的举证具体为:a、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b、被告已经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的事项作出了处理,对作出处理的法律文书也已合法送达。提供法律文书和送达回执手续。
第三、被告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时,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的规定,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告主张行政机关对申请应予答复,被告对不答复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二〕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范围
原告的起诉要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提供原被、告双方身份证明。这是任何诉讼都进行的前提。
2、证明原告与被告的不作为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原告起诉时首先应当证明的是其是与被诉的不作为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证明其向被告提出过申请的事实,如果被告申请登记制度不完备时,只需要说明具体理由。如果被告依职权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不需要举证。
?证据规定?第4条第2款明确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依职权应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三、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侵权诉讼。侵权诉讼就要对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损害事实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谁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及国家赔偿法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6]笔者认为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无论是合并审理,还是单独审理,都应该是基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前提。因此,无论是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 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具有请求资格;〔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损害的事实根据;〔4〕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5〕赔偿义务机关已先行处理或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6〕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赔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7〕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行政诉讼证据规定?在第5条明确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被告行政不作为也能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这是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证明的。
原告因不作为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无论是单独提起还是附带行政赔偿诉讼,都必须对因不作为造成的损失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
〔一〕原告应承当的举证责任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遭受损害,是原告主张被告给予赔偿的前提。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仅对损害已经发生、损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承当举证责任,对于造成损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具体行政行为和损害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那么应由被告承当举证责任。
笔者认为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应承当以下证明责任。
第一、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
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即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结果;受损害的程度,即具体损失的数额及计算;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因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遭受损害,是原告主张被告给予赔偿的前提,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仅对损害已经发生、损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承当举证责任
第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赔偿诉讼;
第三、单独提起赔偿诉讼的,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
第四、原告对因果关系只负初步证明责任,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一定程度的可能性或者有一定的相关性。?假设干解释?第27条第3项将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赋予了原告。该项规定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新的最高人民法院以?证据规定?第5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该规定免除了原告对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只要求其对受到损害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再要求其对损害事实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当举证责任。
第五、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提出某些反驳或者指控,例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出于假公济私、打击报复的动机,因而构成滥用职权,对于这些指控被告否认,那么原告就有义务举证,如举不出证据,其指控就不能成立。
〔二〕被告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应承当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规定:“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当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综上,无论是原告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告都要对因受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遭受损失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